1、单位依法成为危险货物肇事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单位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就危险品寻衅滋事罪而言,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主体的处罚,也没有在罪名上直接表明单位能否构成犯罪,单位似乎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事实并非如此。事实上,在我国许多附属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承认单位可以构成危险货物肇事罪的主体,这在《铁路法》、《安全生产法》中都有充分的解释。如《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货物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货物名义托运危险货物,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由此可见,违反铁路法有关规定,单位携带危险货物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货物名义托运危险货物,导致重大事故的,可以构成危险货物肇事罪,即,该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又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本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货物的;2.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备案、未评价监测、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实施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安全生产法》刑事处罚规定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中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危险货物肇事罪的规定,这是毋庸置疑的。承认单位可以构成危险货物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总则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范围和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和立法精神,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单位成为危险货物肇事罪的法律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违反铁路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危险货物肇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是客观的、现实的。许多未经依法批准生产、储存、经营危险货物的行为,往往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的。在这些危险品引发的事故罪中,如果只处罚自然人而不承认单位,就可以构成本罪,势必无法全面准确地体现单位实施的此类犯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单位实施此类犯罪也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今后难以防止重蹈覆辙,进而难以有效达到惩治的目的。这也是单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现实需要
第三,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单位主体性质不应有特别限制。这是因为在没有明确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无论企业事业单位性质如何,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工作,只要发生危险品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没有大的区别,以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是合理的。当然,如果是个人为了实施危险货物肇事罪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危险货物肇事罪,那就另当别论了,仅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以危险货物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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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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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肇事罪构成主体是由单位还是个人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23单位可能成为危险品肇事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款,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上车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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