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4:06 12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施行)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八、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节选)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
    2023-08-12
    38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
    2023-05-05
    207人看过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具体有哪些内容
    没有干净的水,世界恐将难以为继。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水污染防治法于6月27日完成了大修,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了针对性规定。“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所以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提出了“河长制”的办法。二、有责任,就应考核;有问题,就应严格问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在大众眼睛紧盯之
    2023-04-27
    215人看过
  • 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
    2023-06-07
    6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方针是什么《职业病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主要有: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这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或者说是这部法律产生的基础和最充足的理由。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职业病防治的一项基本的制度。它的核心
    2023-07-19
    186人看过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8年修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5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制,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实施,查处违法行为;(三)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制定年度防治计
    2023-04-24
    20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著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于1990年9月7日通过,根据2001年和2010年的修正进行不断修订。它保护了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文化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由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版权领域的基础法律,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
    2023-10-14
    188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出台,使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发展的道路,填补了我国民办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办教育得到全面的规范、促进和发展;民办学校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涌现出了一批办学理念先进、社会声誉良好、办学条件优异、综合实力较强、教育教学质量较高、具有探索和创新精神的优秀民办学校。全国民办教育事业呈现出健康快速、生机勃勃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国内社会和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加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时受到特定社会环境的限制,对某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模糊,有些方面则采取了回避的写法。结合该法在近5年的贯彻实施中,通过实践的检验,《民办教育促进法》个别条款的不足之处也表现了出来。为此,本议案主要从五个方面建议
    2023-05-03
    25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践与创新
    邀请有关领导、各界专家、学者代表座谈。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该法律。举办各种报告会、学习班、研讨班学习该法律。举办展览会宣传档案效益扩大档案、档案工作的影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出经验、教训改进档案管理;请领导同志视察档案馆,汇报档案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求得解决等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
    2023-07-06
    17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2018年修订版)
    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1)自行回避,即监察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2)“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主要是指监察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监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拒不回避的,监察机关要对其进行提醒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处理。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监察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对下列人员进行监察: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2、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023-07-09
    271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修正)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修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
    2023-06-12
    48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2023-02-23
    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23-08-15
    31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诈骗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标准如下:诈骗财物数额较大者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者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数额特别巨大者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标准如下:1.如果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3000元以上,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2.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3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3.如果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5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诈 骗 罪 财 物 数 额 判 断 指 南诈骗罪财物数额判断指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的财物数额判断主要涉及以下几点:1. 诈骗金额的确定: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较大的行为,诈骗金额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数额。2. 诈骗财物的实际损失:应以诈骗罪案发时该财物的市场
    2023-09-02
    36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残害罪立案标准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10
      如果战时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一)故意致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轻伤三人以上;(二)强奸无辜居民;(三)故意毁坏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不满规定金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战时抢劫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战时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一)抢走无辜居民财物的;(二)抢走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或不满足规定金额,但手段不好,后果严重。
    • 2014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7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了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0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1-14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