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41:17 34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原省劳动保障厅分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三)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XX职业培训学校”的样式进行命名);

(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1的各项材料和2的(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材料

包含理由、依据

按表格规定认真如实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统一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老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教学设备清单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办: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报,在线填报材料;

2.预受理:符合许-可情形的,预受理通过;不符合许-可情形的,退回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同意受理;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4.审核: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5.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6.办结:许-可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7.领证: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获取办理结果: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做出审批结果后,窗口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横琴新区德政街38号1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29号)(2017年)

三、强化监管、规范办学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机制,坚持把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建立机构诚信等级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全面、科学评估。要坚持每年开展全面大检查、每两年审核换发《办学许-可证》和突击抽检等多形式检查相结合,重点对招生广告、学费收缴和课程设置等办学行为的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学校勒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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