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医疗事故举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22:02:11 349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因此,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无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因果关系和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

二、医疗纠纷患方如何举证

一般来说,对于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是较为容易举证的。患方可以以病历、挂号费收据、医疗费收据、住院清单、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存在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如果医方对此事实有异议,则由其举出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医患关系或不存在损害事实。例如,许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许某提供了在该医院就诊的挂号费收据、医药费收据、检查报告单和影像资料,证明曾在被告医院就诊并因医疗行为造成其身体受到损伤。

但医院提出原告并非与其发生过医疗关系是某不良人士故意借该医院名义行医,并举出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备案的公章等证明各种收费收据等原告出具的证据上并非被告医院的公章。双方并不存在医患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其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如果该案中医院只是提出有人冒用其名义行医,但原告证据上的公章皆与该医院所备案之公章相同,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则其反驳也不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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