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信息公开的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14:11:21 414 人看过

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是打造透明政府、诚信政府的有效手段。这些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来看是好事,但是当信息公开的“大势所趋”遇到个人隐私保护的“时代难题”,怎样把握信息公开的度,防止其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源头,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政府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一些公民个人信息,这是难免的。但公开部分个人信息不能等同于刻意为之、涉嫌侵权的隐私泄露。或许工作人员主观上并无恶意,只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对于信息“裸奔”有着惯性的“麻木”,即便如此,也不能轻视其可能带来的隐患:从个人层面说,如果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难以预料;从社会治理层面说,信息保护的“破窗效应”会进一步放大。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应有合理的界限。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是空白,但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判断标准上有些笼统。注重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首先应从制度层面划清界限,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可以公开的事项清单及避免公开的限制清单。其次,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有关部门不能放任无策,相反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在工作中视具体情况来决定公开程度。比如公示低保金名册时将一卡通账号也一并公示,是否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公示大学生创业补贴时将个人信息全部公开,是否超出了公众知情权的基本需要?多一点考量,多一份细心,个人信息安全就会多一份保障。

一、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1、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

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破除我国传统文化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类宣扬人格依附的陈旧观念;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我们要矫正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若干陋习。

3、尊重他人隐私,需要强化责任和荣誉意识。

个人隐私权里无不包含着两种最忠实的守护——责任和荣誉。亲人、朋友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道德的呼唤,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信息公开一般是国家机关才有的权利,职员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监督国家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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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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