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创新和突破。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至今已有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和完善。在总结处理劳动争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处理劳动争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仲裁时效过短;(3)司法解释已将举证责任倒置列为一项制度,但效果不理想。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列出了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退市、辞退等原因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民事案件原因规定(试行)》(发〔2000〕26号),将劳动争议分为劳动合同争议、集体劳动合同争议、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保险争议。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律的颁布,似乎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劳动合同纠纷应细分为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纠纷等。,并将劳动关系纠纷确认为福利待遇纠纷,将劳动保险纠纷变更为社会保险纠纷并细化,删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曾就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问题作出批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第三个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探员。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原则、法律依据和程序劳动法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屏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因此,必须制定专门的规定,使劳动法既包含实体法又包含程序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作为劳动法中的一部程序法,其宗旨是公平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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