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不能行使介入权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02:41:50 118 人看过

一、受托人不能行使介入权的情形有哪些

受托人不能行使介入权的情形有:

1.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

2.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包括: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代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内容、时间、方式进行办理。符合委托要求办理的结果,无论好坏,均由委托人承担;违反或超出委托要求办理的结果,如委托人不接受,代理人自行担责。

3.委托人是雇佣者,被委托者是被雇佣者,具有雇佣和服务的关系。

三、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有:

1.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受托事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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