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3月21日,家住巴南区南彭某村的两户人家闹了起来,起因是金某养的六只鸭子不见了,怀疑到邻居头上,干脆跑去邻居家抱走两只鸭子,两户人家天天吵,一周后金某的鸭子回来了,才发现自己冤枉了邻居。
3月21日傍晚,家住巴南区南彭某村的金某查看自己家养的小鸭子,仔细一数,发现少了六只!金某出门找了一会儿,一点踪迹也没有。金某想了想,他怀疑自己的鸭子是跑到邻居家了。于是,他来到邻居家说了缘由,邻居数过鸭子后告诉他,自己这里没有多鸭子。金某不相信,他没好气的说:“你说没多就没多吗,我养的鸭子从来没有不见过,肯定是跑你家被你关起来了。”邻居见到金某这么不讲理,也气得火冒三丈。两人大吵起来,金某趁其不备,一把抱起两只老鸭子,迅速的跑回了家,任邻居怎么敲门怎么骂也不管。
就这样,本来相处得很好的邻居变成了仇人,两人天天吵,都说对方是小偷。3月27日早上,邻居看见三只小鸭子大摇大摆的走进了金某家,原来,几只鸭子是在外迷了路才没有回家,邻居一肚子气,想着因为这几只鸭子,自己被金某冤枉,还损失了两只老鸭子,越想越气愤,邻居干脆向南彭派出所报了警。
接到电话,巴南公安分局南彭派出所的民警立刻赶到现场,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后,民警问金某鸭子是不是回来了,金某不好意思的说:“今早上是回来了三只。”
随后,民警对金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鸭子不见了也应该文明的寻找,这样完全没证据的冤枉邻居,还拿走人家的鸭子,实在太不应该了,邻里间的和睦才是最重要的。在民警的教育下,金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向邻居诚恳的道了歉,将两只鸭子还给了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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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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