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气的女孩推开了上海仲裁委员会投诉接待室的门。那个叫小新的女孩是一名高中生。当她在一家设计公司实习时,该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和报酬。六个月的实习期很快就过去了。在离开公司的那天,晓欣告诉负责人,实习期间她只拿到了工资的一半。现在,公司应该自己支付其余的费用。公司告诉她,人事部正在出差,几天后再谈。事后,晓欣再三催促,最后被告知实习报酬就是这些,没有余款。晓欣带着一线希望来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询问她是否可以起诉该公司。仲裁接待员告诉晓欣,她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在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内。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争议双方均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即个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就业资格,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工资资格。个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大陆公民、具有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人员,单位包括拥有就业权利的企业和机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用条件。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办事机构和代表处,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招聘权。如果他们未经授权招聘人员,在发生争议时也不受劳动法保护。上海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双方之间的争议应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也就是说,双方是否存在基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纠纷。只要中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实际上已成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则适用劳动法。还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劳动者;实行企业管理的机构的人员;其他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但是,《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相当的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和保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因解雇、退市、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引起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晓欣与实习单位因工资发生的纠纷不在本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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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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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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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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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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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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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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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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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41,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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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列举的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五类情况以外的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比如普通的民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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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2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2.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3.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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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28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等发生的争议。而员工期权争议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所获得的股权收益也是对于公司努力工作的回报,因此应当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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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0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等发生的争议。而员工期权争议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所获得的股权收益也是对于公司努力工作的回报,因此应当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