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14:44 371 人看过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区别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管理人成立;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只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组和解程序功能;

3、成员不同,清算组成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可以是一人,主要是社会中介人员;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免费的,他们无权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只承担被解除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什么?

在我国公司被宣告破产之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

1、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4、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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