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四、事故现场证据
事发当时的照片、目击证人等。
律师提醒:各地法院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的证据各不相同,建议提交相关证据,请咨询当地律师或请律师帮助审查证据。
附录: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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