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合同代理纠纷
根据保险行业相关规定,保险代理合同系指保险代理人为获取代理手续费,经由保险人授权后,代表保险人处理保险事务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代理合同所引发的争议类型不外乎以下两种:
(1)财产险代理合同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源于财产险代理人为获取手续费而与保险人就财产险代理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终止等环节所产生的各类纷争;
(2)寿险代理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则主要源自于寿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寿险代理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终止等环节所产生的各类纷争。
《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什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1)在保险业务中,投保人即为提出投保申请、并负有缴纳保险费用之义务之人。而要成为投保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其次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未满十八岁或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均无法担任投保人角色。
(2)被保险人则系保险合同所规定之人。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针对未成年人群体,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为其投保时方能生效。
(3)至于受益人,特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之人。在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中,均需明确指定受益人,以便在被保险人不幸离世之后,由受益人领取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4)保险人,亦称为“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机构。投保人主要负责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被保险人则为保险合同的核心当事人;受益人则属于特定关系人,享有获得保险赔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代理合同乃保险代理人在经由许可之时,代表被授权之保险人履行相应职责并处理保险事务的法律协议。这类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两种类型:首先,财产险代理合同纠纷聚焦于此类合同在签署、实施以及解除流程当中所产生的各种纷争;其次,寿险代理合同纠纷也往往源于合同的签订、执行及解除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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