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40:11 499 人看过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赣建房[2001]10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已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不需办理准入审批,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购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需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只需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第四条公房上市交易的税收政策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

(二)契税暂按交易额的2%向购房者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交易额1%向购房者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又新购住房,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五)职工个人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公房上市交易收费

(一)已购公房出售按交易额2‰缴纳交易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每证50元,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证35元,土地使用权证及登记费每证50元,由购房人缴纳。

(三)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由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审核性价格评估,并以此为收取税费的标准。审核性价格评估不得向交易双方收费。

第六条已购公房出售后,原住房共有部位维修基金不予退回,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仍由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管理。

第七条市房管部门设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交易手续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金、所得收益,可由国土、财政、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机构代收、代征。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9: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房相关文章
  • 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抚府发〔2004〕18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市住宅及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视面向城乡消费,推动住宅业现代化,搞活繁荣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各县可参照该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办法。(二)抚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临川区青云街道办
    2023-06-07
    359人看过
  • 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近期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为此,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专门开发了“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该系统已经开发完成,4月1日正式进入运营调试阶段。先期将选择部分己购公房上市交易业务进行试点,经过试点运行对具体流程调整完善后,将在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业务,逐步建立济南市存量房交易的安全保障体系。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房管局将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对于存量房出售行为,如果卖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出售的,该经纪机构应已在市房管局备案
    2023-06-05
    218人看过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2023-08-12
    480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知识大全
    一、已购公房上市有哪些规定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二、哪些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不得上市出售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023-04-12
    415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
    办事项目:已购公房上市登记领证相关部门:产权监理处办事依据:服务对象:提供资料:1.房屋登记申请书;2.买卖双方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3.房产证(原件)、土地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4.房产买卖协议;港澳台及非中国国籍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购房的,买卖协议须公证,个人购房者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证明;5.转让方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6.已购公房上市查档联系单;7.销售发票;8.契税完税证明;9.房屋所有权证配图;10.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办事流程:至测绘窗口委托测绘配图、至评估窗口委托评估→至房地产档案馆出具上市房联系单→领取配图、评估报告后至总服务台查验书证并取登记号→凭号至窗口登记→至税费结算窗口交费→至财政局契税征管所缴纳契税→回原窗口领取收件收据→到领证日期凭身份证明及收件收据领证办事期限:自受理登记后7个工作日办结收费标准:转
    2023-04-22
    386人看过
  • 贵州省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标准
    一、机构和场地1.有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基本条件,合法的批件;2.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均有相对应的管理机构;3.有专业管理人员并佩证上岗;4.有能满足进场服务、交易需要的固定场所。二、基础硬件设施1.有通讯设施;2.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并配置相应的图形扫描、打印、复印等设施;3.建立显示、查询系统。三、制度建设、规范管理1.有配套管理市场的地方性实施办法;2.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3.有规范的工作程序;4.有明确的管理制度;5.已经开展的每项业务都有具体的管理规定;6.有近期、中长期发展规划。四、业务建设及服务功能1.房地产转让:商品房买卖;私房买卖;单位房地产买卖;涉外房地产买卖;房改房买卖;房地产赠与、继承、析产、换房。2.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非住宅租赁;外来人口住宅租赁;活动房及临时搭盖商用房租赁。3.房地产抵押:现房抵押登记;预购(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2023-06-10
    380人看过
  • 职工已购公房办理上市的方法有哪些
    什么是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根据有关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原则,职工以低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等,均不宜上市交易。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售,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申请上市出售审批表》;②住房产权证书;③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④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⑤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时的收入专用票据;⑥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⑦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方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申请进行审核
    2023-05-05
    285人看过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批复(闽政[2000]文343号),市政府已于2000年10月31日印发执行(明政[2000]文207)。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房屋产权单位应尽快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含已竣工验收的集资建房)产权过户办证手续,对已购公有住房只拥有部分产权(含93年购房未衔接的)如要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补足全部产权房价款及利息,按全部产权办理过户办证手续。二。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房改办及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抓紧建立已购公有住房购买者的家庭住房档案,并将信息资料录入电脑,以便快捷调阅,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三。已售公有住房的原产
    2023-06-10
    305人看过
  • 关于修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0]31号)的发布,对于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消除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进一步开放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适应市民换购住房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就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二、取消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
    2023-06-10
    165人看过
  • 宝鸡市私房交易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私房交易管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一、市区内私房交易,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严禁私买私卖,或利用私房交易进行违法活动。二、私房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房屋归属必须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2、凡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3、房产共有人出售房屋,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证明,或共有人亲自办理买卖手续,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4、房屋所有人出售租出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5、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需出售时,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不得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需出售,国家或单位补贴部分应予扣回。6、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持产权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出售。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023-06-10
    490人看过
  •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需要,鼓励投资本市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购房者、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但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他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住宅商品房。被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海口市城市户口(简称入户)优待。第五条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
    2023-04-22
    56人看过
  • 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92]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深圳公开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资讯公开及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一切重大交易和变更,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深圳上市公司的监管。第四条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第二章公开说明书的确认,第四章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股份交易、第五章收购与合并、第六章重大变更、第七章内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第五条主管机关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处理深圳上市公司日常性监管事务,负责本办法上市公告书和第三章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审查、第四章必须披露交易、关联
    2023-04-27
    261人看过
  • 北京经适房管理购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办法公布
    今后,经适房的上市政策将放宽。昨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并开始实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适房不再只能由政府回购,而是满5年就可上市交易。同时,购买资格人群,也由征求意见稿所写的“需取得北京户籍5年以上”,放宽为“取得北京户籍3年以上”。购房未满5年可申请回购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表述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新政涉及房屋范围
    2023-05-05
    182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一、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二、已购公房的再交易公房都是以分配的方式分给本单位的职工居住,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逐渐按照房屋的成本价售房给本单位的职工。为了加快房改的进程,北京市鼓励一些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来出售公有住房,2001年6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
    2023-05-02
    460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房
    词条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公房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2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
    •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房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
    • 不适宜上市交易的职工已购公房是否应该办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不适宜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相当一部分单位职工将单位原分配住房的产权购买下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职工想改变一下住房拥挤、住房环境不理想、工作不方便等状况、将自己的已购公房再上市卖出去。根据有关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原则,不适宜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有: 1、职工以低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2、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 已购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1
      由于目前市场上的已购公房都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所建,距现在已经有10年、20年的历史,很多房主已经丢失了当初的原始购房合同。这部分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21世纪不动产表示,因为按照北京市XX《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即房屋买卖)时,存量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无须提供原始购房合同,而已购公有住房须提供原始公房购房合同。对于购房人须提供原始
    • 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1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