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结算日具体是什么时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07:30:07 359 人看过

1、苏州市区社保结算期是每个月的8-10号。若当事人要办理社保结算业务,则需要去当地的社保机构办理,最后在网上结算,在办理的过程中主要社保截至的时间,办理完成后打印报表即可。

2、参保单位于每月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企业参保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5日(截止至17:00)。

3、申报期截止后,社保经办机构于10日前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或使用自助打印设备(限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的单位),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4、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解缴至其在税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一、公司给员工办理社保的流程

1、社保局开户。

准备好开户资料,去当地社保局开户,一般找到社保局开户服务窗口办理。

2、到社保局拿员工社保申报核定表。

在确定公司缴纳社保人员人数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在每个月的15号之后去社保局拿。

3、去地税局换税收缴款书。

4、去公司开户银行缴款。

去公司开户银行需凭税收缴款书缴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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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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