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16:45 90 人看过

第一条根据公证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证事务,是指公证、证明事务。第三条本法所称公证人,是指法院公证人和人民公证人(以下简称法院公证人和人民公证人)。

除本细则和本法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本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民事公证员,本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候补公证员,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经甄选只办理证件证明事务的人员,因地理环境或特殊需要,经法院许可(以下简称获准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可以兼营律师业务。第四条本法第五条所称公证文书为: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证书及其附件为第一部分。

两个证书。第五条本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外语(以下简称外语)水平分为英语一级和英语二级;除英语外的其他外语(以下简称其他外语)不予评分。

精通英语一级或其他外语的人可以制作公证文书、附译文、公证文书附外文、证明外文及其译文。

精通第二级英语的人只能准备婚姻公证书、婚姻公证书的翻译件、公证书所附必要的英文单词、经认证的英文文件及其英文翻译件。

第5-1条除英语外,没有或者只有少数精通外语的公证人的,外国文书的译文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证明:

1。请求人出具的保证译文正确的中文原件或中文译本及书面形式,应当提交公证员认证;公证费按照经认证的一般私人文书计算,保证译文正确。第二次交付应由熟悉外语的注册公证员根据注册外语文件的翻译进行处理。公证员对文书或者译文的内容有疑问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到场说明并书面记录;必要的时候,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到场签署宣誓书,并依法处以虚假宣誓罪同一法律第149条。申请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当拒绝认证。

第一款所称其他语种,司法院可以根据公证员对其他语种的了解程度、公证员人数、公证案件数量、人民请求认证的方便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公证人可以持下列文件之一申请英语一级或其他外语水平的认可:联合体语言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语言中心)出具的全国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在二级以上的证明中高级水平,英语或其他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由二审法院指定的其他语言培训或评估机构、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高校(以下简称语言测试机构)颁发的与前款分数、学分相当的证书。

3。通过法院或民事公证员考试,英语成绩在70分以上的证明。(4)通过法院公证员考试并英语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的证书。前项第二项证书由外语测试机构出具者,应经中华民国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外交部授权之机构认证。第七条公证员申请英语二级水平鉴定,可以持下列证件之一申请:语言中心出具的英语水平考试成绩50分以上的证明、国家英语水平等级考试的等额成绩和学分证明或者语言等级证书检测机构。(2)通过法院或私人公证人考试,英语成绩在50分以上的证明。调任法院公证员考试合格,英语成绩在50分以上的证明。

4。申请前五年内连续担任证人或者法院公证员一年以上的服务证明。前条第一项准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在本法实施前三年,他担任法院公证员六个多月。在本法实施后的期间内,视为熟悉英语二级验证,不予核发验证证书。公证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古罗马奴隶制共和国,就有一种奴隶被奴隶主授权处理主人的法律文件,叫做“诺达里”“Nordari”是“writer”的意思。罗马共和国末期,在罗马法形式主义和罗马程序主义的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从事起草文件法律行为的人来为他们服务。就这样,罗马出现了一个专门从事代理职业的“达拜伦”。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起草各种法律文件,而且签字为证。他们具有法律知识,接受国家规定的报酬。这一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公元4世纪,宗教公证在罗马帝国广受欢迎。教皇、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自己的秘书。他们的活动逐渐从教会组织延伸到民间世俗人的法律关系,与代理人展开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和王子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受到限制并最终被剥夺,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公证处。公证处已成为国家机关,公证员取代了代理人,公证员的活动得到了立法的确认。19世纪初,法国首次颁布了公证法。此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逐步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是私人。他们设立了自己的公证处,在法院的监督下办理公证。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员的地区,司法人员或者其他地方官员可以办理公证,作为私人公证的补充。

20世纪,各种公证组织应运而生。法国、德国和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机构的特点是将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分开。前者是法院的权力,后者是公证处的权力。法国公证员是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国家官员。公证员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在法国,任何由公证人参与的文件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基于公证文件的金钱请求可以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执行。

1933年法西斯党执政前,公证与法院紧密结合。诉讼事件和非诉讼事件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公证员和监督公证员的法官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有时也可以担任律师。公证员隶属于司法机关,没有正式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活动受当地法院院长的监督。

行业现状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行业业务拓展、创新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公证总量在我国公证业务规模尚小,不到总量的1%,但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总体发展潜力较大。报告指出,作为知识产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3日 2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律师事务所相关文章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什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
    2023-04-13
    406人看过
  • 劳动法实施条例细则是什么?
    对于劳动公司以及劳动者来讲,每年他们最关心的也就是国家对于劳动法的相关实施办法了,所以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今年的劳动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根据最新的规定,劳动法中时刻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具体内容看下文。新劳动法实施总则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
    2023-04-28
    69人看过
  • 国五条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五条实施细则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内容。一、国五条实施细则是什么(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2023-05-01
    277人看过
  • 年休假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须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厂庆休假日。(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六)已享受年休假,当年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七)员工服务工龄满一
    2023-05-04
    421人看过
  •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二、2020年《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
    2023-04-13
    259人看过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
    2023-04-13
    326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 更多>

    #律师事务所
    相关咨询
    • 公路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4
      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 计生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3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二)授意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三)提拔任用计划外生育人员的;(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7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税务机关对印刷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印刷发票的资格。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 房屋继承权公证实施细则的要点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4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准备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
    • 招标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8
      以下内容就是关于招标法实施细则,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