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书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5:05:21 474 人看过

聘任书不能算为劳动合同。聘任书是指单位或个人用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某一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任务时使用的一种专门文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聘任书究竟算不算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向某人颁发聘任书是一件正式的、很严肃和庄重的事。颁发聘任书,意味着对某人的承认和信任。但在山东省临沂市,前不久却发生了一起企业颁发聘任书算不算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

企业意欲终止聘任书

刘某是某高校2004年市场营销专业的应届毕业生,2004年6月22日通过洽谈会应聘到一家公司。

2004年7月1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聘任书。聘任书约定:聘请刘某为公司营销员,主要从事市场营销工作,月工资1200元,聘任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聘任书同时还约定了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了刘某的职责、待遇、工作期限等。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以及公司负责人与刘某的签字。之后,公司再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

刚毕业就找到工作而且从事所学的专业,的确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然而,刘某毕竟刚刚毕业,缺乏市场实践经验,所以一直未能打开所负责地区的产品销路。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销路关系到企业生存的情况下,业绩不佳对任何人都不是一个好消息。

3月2日,公司新任经理找刘某谈话,宣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要求刘某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员工称公司行为已违约

面对公司“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的要求,刘某认为这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应该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公司则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与刘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刘某与公司就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自己是否应该享受相关待遇争执不下。

4月6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刘某称,公司虽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聘任书已经明确规定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以及违约责任,公司在聘任书未到期的时候无故解除聘用关系,应该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刘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聘任书规定的聘用期限,按时支付聘任书中规定的待遇,或者支付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则辩称,当初与刘某只是签订了聘任书,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在实际工作中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营销任务,直接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应该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因此,公司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不追加刘某的责任已属照顾。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工作期间,刘某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从事产品推销工作。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刘某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聘任书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公司与刘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该聘任书应视同为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工作业绩一般,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但并不是刘某主观造成的,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公司应该按照当时的约定支付单方面解聘的违约金。

5月9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执行聘任书;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6800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

聘书与合同有啥区别

本案虽已结束,但该公司以聘任书替代劳动合同,进而逃避法定义务的做法,应引起企业依法从事管理的思考。

聘任书是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聘任书沒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但一般应当写明被聘任者的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限等内容。由于聘任书是企业单方面制作的文书,是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颁发的文件,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不涉及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内容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的,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因为颁发了聘任书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提前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因为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对聘任书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一直执行聘任书的约定。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单位,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因更换领导而单方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聘任书已经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公司也应该支付违约金。

本案提醒我们,企业想以聘任书替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而规避应尽的法定义务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从长远发展考虑,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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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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