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仲裁几审是终审?终审怎么定的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的结果有什么不满意的话,可以依据该结果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ask.com专职律师,感谢您的阅读。
【案例】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受理
王某又一次将申请立案的材料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这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下了他的材料,并发给他一个通知,要求他于提交申请后的第五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某办公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王某想知道,这样他和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就算是被受理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王某和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查,还没有被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王某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给他通知上的要求于5日后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领取文书,那时候他就会知道自己提出申请的案件有没有被受理了。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目前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一般是当场作出,或事后通过邮寄的方案送达。实务中很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减轻工作压力,会在立案阶段就对申请案件的当事人情况、争议范围、事实理由、时效、管辖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会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申请人因超过时效不能仲裁,等等。如果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条件的,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日期直接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者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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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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