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关于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粤府[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2-26
执行日期:2004-2-26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1年7月12日国法函〔2001〕200号文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佛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佛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佛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禅城、三水、高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2004年3月3日起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佛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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