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庆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霞,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三牧场二队。
委托代理人张某清(系上诉人曲某霞之夫),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三牧场二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所在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贵,处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11号。
原审原告曲某霞因请求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行初字第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清,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某贵的委托人代理人郝某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曲某霞请求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205,0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其请求都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考虑到原告在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及在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应相应的承担曲某霞的实际费用。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承担曲某霞误工费2160元,交通费4320元,共计648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原告曲某霞不服原判上诉称:我起诉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要求行政赔偿,萨尔图区法院作出了(2001)萨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后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萨尔图区法院重审作出的(2002)萨行初字第15号行政赔偿判决与原判决同出一辙,不知依据什么支持我误工费2160元,交通费4320元。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我实际损失205,066元。
原审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答辩如下:一、曲某霞要求种子管理处赔偿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二、种子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给曲某霞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她的损失是其缠诉行为造成的,与种子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曲某霞要求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四、曲某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起诉种子管理处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曲某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6日,上诉人曲某霞以每斤12元的价格从萨区萨中种子商店购买黑玉米种子40斤。黑玉米种子系曲某霞与种子商店事先约定购进的,曲某霞购种后,分四批进行了播种,同年8月6日,曲某霞以所购黑玉米种子同种子商店给付的说明书不一致为由向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投诉,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告知张某清(曲某霞丈夫)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其同种子商店发生的争议后张某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一、二审败诉后,由曲某霞再次找到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要求处理其与种子商店发生的争议。
大庆市种子管理处经调查,认定萨区萨中种子商店销售了未经审定的种子,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在1999年11月30日、2000年10月12日、2000年12月27日、2001年6月15日分四次对曲某霞与萨区萨中种子商店之间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对这四次处理决定曲某霞均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起诉到法院,第二次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第一、第三、第四次处理决定被法院予以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一致。
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理由形成如下争议点,即曲某霞请求赔偿经济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上诉人曲某霞认为由于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没有及时对其与萨区萨中种子商店的纠纷作出处理,致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包括购种款、交通费、误工费、看地费、孩子辍学费、上访饭费、坐港田费、电话费、抬款诉讼及利息十项共计205,066元,对上述损失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应予赔偿。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述损失均不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意予以赔偿。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某霞请求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赔偿205,066元,其请求都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考虑上诉人在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及在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费用支出,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应承担上诉人合理实际支出费用。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二审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确认及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祥
审判员梁某军
代理审判员谢某新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
韩某莲行政管理行政赔偿案
416人看过
-
杨某芹与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赔偿案
79人看过
-
管某华诉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238人看过
-
杨某霞等与包头市公安局石拐矿区分局行政赔偿案
69人看过
-
黄某全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行为及赔偿案
115人看过
-
王某某请求大城县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184人看过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
大庆超市搬迁的赔偿方案湖南在线咨询 2024-11-10根据拆迁法律法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中,拆迁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的估价补偿以及超市出租的租金损失的补偿。而被拆迁人的补偿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店面装修的补偿; 2.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货物出清损失的补偿; 4. 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补偿。 具体每一项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
行政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5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可知,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明确了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分案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27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 1,行政赔偿诉讼首先要求确定的是行政行为违法,才能得到国家赔偿,而行政诉讼仅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赔偿问题。2,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3 ,行政赔偿诉讼强调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各自提供证据,但是行政诉讼强调行政机关自证其行为合法。4,依据的法律不一样。前者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新的),后者主
-
长沙某某霞因顶替作考许昌师范而被列为考试的案件如何处理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2长葛市的黄某霞,1993年以498分的成绩考取许昌师范,却一直没收到录取通知书!十几年后,她向有关部门投诉,称:当年自己的学籍被人顶替了,而顶替的人竟是大伯家的女儿黄某铃。 目前,黄某玲在长葛市第一小学任职,而且仍然在使用着黄某霞这个名字。对此事,长葛市公安局2010年的答复意见书表示:黄某玲存在顶替官亭职中的学籍档案问题;而2011年,长葛市教体局的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顶替许昌师范学籍一事。 如
-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应该如何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8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但是判决书因为上诉而不再有效。 如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原审判决书生效。 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则一审判决书不再有效,需要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对于重新作出的判决依然可以上诉。 如果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则以一审判决书不再有效,以二审判决书为准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