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霞请求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行政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6:19 479 人看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庆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霞,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三牧场二队。

委托代理人张某清(系上诉人曲某霞之夫),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三牧场二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所在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贵,处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力,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干部,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一街11号。

原审原告曲某霞因请求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2)萨行初字第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清,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某贵的委托人代理人郝某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曲某霞请求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205,0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其请求都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考虑到原告在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及在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应相应的承担曲某霞的实际费用。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承担曲某霞误工费2160元,交通费4320元,共计648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原告曲某霞不服原判上诉称:我起诉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要求行政赔偿,萨尔图区法院作出了(2001)萨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后被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萨尔图区法院重审作出的(2002)萨行初字第15号行政赔偿判决与原判决同出一辙,不知依据什么支持我误工费2160元,交通费4320元。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我实际损失205,066元。

原审被告大庆市种子管理处答辩如下:一、曲某霞要求种子管理处赔偿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二、种子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给曲某霞造成任何损失,相反她的损失是其缠诉行为造成的,与种子管理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三、曲某霞要求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四、曲某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起诉种子管理处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曲某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6日,上诉人曲某霞以每斤12元的价格从萨区萨中种子商店购买黑玉米种子40斤。黑玉米种子系曲某霞与种子商店事先约定购进的,曲某霞购种后,分四批进行了播种,同年8月6日,曲某霞以所购黑玉米种子同种子商店给付的说明书不一致为由向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投诉,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告知张某清(曲某霞丈夫)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其同种子商店发生的争议后张某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一、二审败诉后,由曲某霞再次找到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要求处理其与种子商店发生的争议。

大庆市种子管理处经调查,认定萨区萨中种子商店销售了未经审定的种子,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在1999年11月30日、2000年10月12日、2000年12月27日、2001年6月15日分四次对曲某霞与萨区萨中种子商店之间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对这四次处理决定曲某霞均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起诉到法院,第二次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第一、第三、第四次处理决定被法院予以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一致。

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理由形成如下争议点,即曲某霞请求赔偿经济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上诉人曲某霞认为由于大庆市种子管理处没有及时对其与萨区萨中种子商店的纠纷作出处理,致使其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包括购种款、交通费、误工费、看地费、孩子辍学费、上访饭费、坐港田费、电话费、抬款诉讼及利息十项共计205,066元,对上述损失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应予赔偿。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认为上诉人提出的上述损失均不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意予以赔偿。本院认为,上诉人曲某霞请求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赔偿205,066元,其请求都不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但考虑上诉人在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及在诉讼过程中有一定的费用支出,被上诉人大庆市种子管理处应承担上诉人合理实际支出费用。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二审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确认及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祥

审判员梁某军

代理审判员谢某新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2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王某庆诉临高县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琼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庆,男,汉族,1959年11月12日生,河南省信阳市人,原海南省临高县加来保温材料厂厂长,住河南省信阳市新马路100号院60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符某光、刘某波,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临高县临城镇县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江某安,县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临高县食品公司。住临高县临城镇。法定代表人钟某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临高县加来农场。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某庆因诉临高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临高县食品公司、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政府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44-1号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于200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
    2023-06-06
    461人看过
  • 李某春与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东中行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春,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青州市郑母镇解家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东营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成,局长。原告李某春诉被告东营市交通局运管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春撤回起诉。审判长宋某美审判员侯某萍代理审判员焦某二○○二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晓某
    2023-06-06
    366人看过
  • 黄某福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6)成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福,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梁平县梁山镇皂角村10组。委托代理人罗某权,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梁平县梁山镇西正街5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住所地:成都市迎辉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某克,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芝,该队教导员。黄某福因诉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一大队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9月2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以(2004)成行终字第
    2023-06-06
    204人看过
  • 李某铃与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7)闽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铃,男,汉族,一九六○年五月五日生,福安市人,手工业者,住福安市中兴路106号。委托代理人邱某清,宁德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兰某春,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吴某平,宁德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康,男,福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住该市政府宿舍。上诉人李某铃、福安市人民政府因李某铃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为及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中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李某铃原有房屋座落于福安市城关南大路53号。一九九二年,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里园武与解放路岔口西南侧地进行成片改造,建设综合大楼,具体由福安市金山南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施改造拓宽工作。一
    2023-06-06
    326人看过
  • 王某与绵阳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三台盐政稽查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
    三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三台行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三台县景某镇向阳办事处4村5社人,现住景某镇景某街29号,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蒋某全,男,三台县景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三台盐政稽查所。法定代表人姚某胜,男,所某。委托代理人钟某俊,男,成都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绵阳市盐政市场稽查处三台盐政稽查所盐业管理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全、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姚某胜、委托代理人钟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三盐政罚(2001)09521号盐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擅自贩运盐产品,违反了《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盐产品3吨、
    2023-06-06
    56人看过
  • 刘某兴请求国家赔偿案
    赔偿请求人:刘某兴,男,汉,51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成县恰瓦克镇八村砖厂厂长。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叶城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阿不拉买买提某沙,院长。1993年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二团的工人镐永修因与叶城县恰瓦克镇八村砖厂厂长即赔偿请求人刘某兴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到叶城县人民法院。该法院经审理对本案于同年4月29日作出(1993)叶法经字第15号判决,确定刘某兴给镐永修偿付欠款5108.92元,镐永修不服判决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镐永修为承包经营恰瓦克镇八村砖厂,雇用李某玉等人劳动,欠李某玉等人报酬金未清偿,李某玉遂作为代表人向叶城县法院起诉,要求镐永修付劳动报酬金。叶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确定由镐永修给李某玉等人偿付所欠其的全部劳动报酬金。该判决生效后,由于镐永修为逃债出走,无法执
    2023-04-24
    467人看过
  • 张某文与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某(2004)东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文,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河子头村人,住东营区商河路花卉市场。委托代理人何某臻(系张某文之妻),女,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河子头村人,住东营区商河路花卉市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征,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文诉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下简称东营工商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张某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臻,被上诉人东营工商分局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4年
    2023-06-06
    154人看过
  • 李某珍与钦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1999)桂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鄂廷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才,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黎某翎,钦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珍,女,一九三八年七月十三日出生,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职工,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1号。委托代理人杨某光,钦州市鑫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某春,钦州市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钦州市公安局因被上诉人李某珍申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梁某成在强制戒毒期间被钦州市公安局的保安人员殴打而死于戒毒仓内,此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钦州市公安局承担。李某珍系梁某成的母亲,其请求钦州市公安局赔偿其儿子死亡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符合法律规
    2023-06-06
    119人看过
  • 钱某东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东,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新河浃村。委托代理人:谷某海,北京市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辛某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某山,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某东因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1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上诉人钱某东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由于上诉人起诉的是被上诉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23日作出的强制查封行为,而查封行为仅为证据保全方式的一种,影响的只是佛山市珠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
    2023-06-06
    364人看过
  • 邓某相、邱某连、邓某松的行政赔偿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赣中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相,男,汉族,1969年1月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杰村乡和平村坛路组。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连,女,汉族,1971年7月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松,男,汉族,1972年4月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工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鑫,乡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卫,江西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相、邱某连、邓某松诉被上诉人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4)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某相、邓某松,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松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2023-06-06
    71人看过
  • 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0-6-30【失效时间】0:00:00【全文】重庆市行政赔偿费用核拨及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赔偿费用,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中直接发生的修复、运输等相关费用。第三条行政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由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第四条行政赔偿费用应以人民币支付。计算办法和标准,《国家赔偿法》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尚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应当返还的财产已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按重置价结合被损财产的新旧程度等因素计算赔偿金;
    2023-04-24
    159人看过
  • 刘某申请沛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原告:刘某,女,1974年10月生,汉族,住沛县王店乡王店村。被告:江苏省沛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武,局长。1995年7月25日江苏省沛县公安局王店派出所以刘某卖淫为由对其强制传唤关押26小时,刘某通过医院检查,证明自己处女膜未婚式是清白的。8月9日沛县公安局又以流氓为由对刘某非法收容审查。1995年9月19日,沛县公安局对刘某解除收容审查。同时取保候审。之后,刘某因该冤案得不到及时处理先后到北京、南京、徐州、沛县等处上访申诉。直到1996年4月10日沛县公安局确认对刘某收容审查行为违法,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刘某632.94元,并分别于1996年3月10日、15日在刘某所在的王店乡及做理发生意所在地沛城镇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刘某不服,于1996年10月8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某诉称,被告沛县公安局以卖淫违法行为非法拘禁我26小时,后又以流氓罪收审42天,
    2023-06-06
    300人看过
  • 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申请刑事赔偿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2)佛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何某存,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四队。委托代理人:许某梅,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某波,检察长。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廖某明,检察长。赔偿请求人何某存于1998年11月23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羁押626天的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复议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赔偿的决定。据此,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
    2023-04-24
    178人看过
  • 苏某雄诉临高县渔政管理站扣押财产、行政赔偿行政争议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海南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雄,男,1954年出生,汉族,临高县新盈镇人,渔民,住新盈镇头咀村。委托代理人王某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渔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林某海,站长。委托代理人王某佐,临高县司法局干部。上诉人苏某雄因扣押财产及行政赔偿行政争议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二000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00)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二000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9年7月31日上午,原告儿子驾驶原告的新盈613号摩托艇运载1000尾军曹鱼苗从新盈龙安村退回头咀村鱼排放养,在海上行驶中被被告执勤人员拦截例行检查,原告拒绝配合检查遂发生争执,后被告同意将鱼苗退回原告自然放养后,当日下午将新盈613号摩
    2023-06-06
    32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大庆超市搬迁的赔偿方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4-11-10
      根据拆迁法律法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中,拆迁人的补偿包括对商铺的估价补偿以及超市出租的租金损失的补偿。而被拆迁人的补偿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店面装修的补偿; 2.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货物出清损失的补偿; 4. 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补偿。 具体每一项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 行政赔偿中的赔偿请求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5
      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因此可知,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请求人明确了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分案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27
      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 1,行政赔偿诉讼首先要求确定的是行政行为违法,才能得到国家赔偿,而行政诉讼仅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赔偿问题。2,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3 ,行政赔偿诉讼强调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各自提供证据,但是行政诉讼强调行政机关自证其行为合法。4,依据的法律不一样。前者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新的),后者主
    • 长沙某某霞因顶替作考许昌师范而被列为考试的案件如何处理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长葛市的黄某霞,1993年以498分的成绩考取许昌师范,却一直没收到录取通知书!十几年后,她向有关部门投诉,称:当年自己的学籍被人顶替了,而顶替的人竟是大伯家的女儿黄某铃。 目前,黄某玲在长葛市第一小学任职,而且仍然在使用着黄某霞这个名字。对此事,长葛市公安局2010年的答复意见书表示:黄某玲存在顶替官亭职中的学籍档案问题;而2011年,长葛市教体局的调查结果认定,不存在顶替许昌师范学籍一事。 如
    • 一审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应该如何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8
      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但是判决书因为上诉而不再有效。 如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则原审判决书生效。 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则一审判决书不再有效,需要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对于重新作出的判决依然可以上诉。 如果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则以一审判决书不再有效,以二审判决书为准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