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8:11:15 373 人看过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从1950年代建立起来的,它是在一种低水准生产力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带着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种救助制度与我们政府今天高举民生主义大旗,倡导以人为本,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改革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实施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极不相适应的。因此,加快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尤为显得十分迫切而又重要。笔者就新型农村社会就助体系建设谈几点思考。

一、坚持公平的原则

农村社会救助必须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坚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坚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救助一切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这是实现解决社会弱势群众的生存危机并保障其基本生活目标的前提条件,也是弥补市场经济与价值规律的缺陷、保障整个社会经济与全体社会成员协调有序地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实行低水平原则

在前面我提出了我国现实执行的农村贫困标准过低,那么应该确定一个什么样的贫困标准才适当呢?我认为适当的标准应该是:既可以使政府能够接受又可使农村村民能够接受;即符合人体生理生存的最基本需求条件又可以使国家财政能够承受得了。农村社会救助水准实行低水平的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力所决定的。这里有必要分清低水平与超低水平的界限。传统农村社会救助的超低水平是严重脱离当地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是一种完全滞后型的做法,它不能起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而新型农村社会救助的低水平不仅符合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而且与时俱进,不断适时地调整救助水准,真正起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

三、确立政府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主体地位

谁是农村社会救助的主体?这意味着谁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人,谁出资负责社会救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是社会救助的主体。这一明确性与最近中央在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上提出的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方针是一致的。因此,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提出的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社会救助方针应加以修改,确立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地位。

再说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如果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力量是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甚至生存的。对于这种连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的人,要他们像参加社会保险那样,必须先尽义务交纳保险费后才能享受保险权利的话,就等于把他们排斥社会救济门外,使他们失去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就只有流离失所,讨米要饭,饿死冻死。因此国家应该在社会救济中确立主体地位,对于贫困者要发挥主导作用,承担起公民社会保障最后一道保障防线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农村的特困人员的救助更是义无反顾,责无旁贷。

四、加快农村社会救助的立法

农村社会救助立法并非是新的呼声,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就已经雷声隆隆。时隔近二十年,是论证也好,是探索也好,现在应是社会救助法出台的时候了,社会的发展已经等不起了。不要像城市流浪乞讨收容遣送工作那样,到问题成了堆才匆匆出台新的法规。除了制定社会救助实体法,还应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救助程序法和地方性实施细则。

值得欣慰的是最近听到民政部正在组织起草制定《社会救助法》和《灾民救助条例》的信息,我们象盼望新生儿降生一样企盼社会救助法能早点出台,使农民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多一道法制的保护,使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

我国进入新世纪后,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同时正在加快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的改革步伐。因此应消除在社会救助方面长期以来城乡不等、严重不公平的做法,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对接。当然,这种对接并非是完全相同,而是社会救助内容基本相同但救助水准不一的做法。目前,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重要内容的救助制度,它基本上取代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助、城市五保供养、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助以及其他特殊对象的救助。因此,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也应加快农村最低生活职位制度的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取代原有的贫困性社会救助。除此,也应考虑到农村社会救助的自身特点,要与灾害性社会救助、疾病性社会救助、孤残性社会救助、互助性社会救助相结合。

六、实行广覆盖的思路

实行广覆盖的思路,这是社会救助必须遵循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社会救助的广覆盖原则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理要求,二是社会的公平性和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构筑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广覆盖与低水平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低水平有利于广覆盖,只有低水平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广覆盖救助。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全体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水平,稳定社会秩序。从社会的公平性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农村全体劳动者。社会救助是政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最后责任的基本保障制度,是一种国家法定救助制度。作为法定救助制度,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农村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一旦陷入困难境地就应无一例外地得到社会救助。

七、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

对处于贫困中的人,单靠政府救助解决不了他们的所有困难,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为此,政府应在社会救助对象的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同时应积极引导、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并组织、提倡多种形式的帮扶解困活动。比如社区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此外,还应发动社会力量(包括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网络的建立),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及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在教育方面,通过减免学杂费、奖学金、教育贷款和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贫困家庭学生的上学问题;在医疗方面,应建立服务于贫困群众的专门医疗补助、费用减免制度,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住房方面,要为贫困群众提供廉价住房,廉租住房,使其居有住所;在司法救助方面,应认真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费用,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总之,通过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中国社会一定会筑起一道牢固的社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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