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及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43:06 290 人看过

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诘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同时,第六十六条亦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由此可知,一是法庭上对证据的辩论和质证,是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是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保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二是质证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当事人的任性及法官的任意而随意取舍。

2、主体的特定性。即质证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不是质证主体。对当事人来说,质证不仅是一种诉讼义务,更是一种诉讼权利,只要是适格的当事人,即当然地拥有质证权。同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质证或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应承担质证不能的责任,即承担败诉的风险。但质证不能并不必然导致败诉,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或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于是,有人认为,法院也应成为质证的主体,其理由是法院虽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我国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职责足以成为审判主体直接介入当事人质证活动的动因,同时,法院对因认定事实、证据失误而酿成的错案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三:一是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相悖,混淆了审判权与诉讼权。如果审判人员参与质证,势必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二是这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直接互相质证。可见,质证仅能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由当事人对证据互相质证。三是法院缺乏拥有质证权的前提。质证伴随举证而生,举证是质证的前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的主体仅为当事人,法院不能成为举证责任主体,故而,法院的质证也就无从谈起。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成为质证主体?回答应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法律专业知识、诉讼技巧和能力等所限,不能很好地运用质证权,实际上质证权以诉讼代理人行使居多,但这同当事人是质证权唯一主体的特征并不矛盾。因为诉讼代理人是基于代理权行使质证权,实质是为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而代其所为。

3、质证对象的广泛性。质证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效力,故而,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7类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均可成为质证对象。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往往较大,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是违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这无疑也包括法院调取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只能是一种效力待证的材料。二是与证据的三性要求相悖。任何证据,只有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证明效力。法院对于冲突主体而言,具有诉讼中立性的特点,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尽管客观上采信度较高,但也不能排除一部分证据由于审判人员工作不细致、办案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取证有误或不实,进而被当事人所举证据加以否定的现象。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如未经质证即加以采信,也是有违我们实事求是的司法工作传统的。此外,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交当事人互相质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官也可作必要说明,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或误解,更利于实现程序合法和实体真实的民事诉讼总体目标,必要时也可叫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证据线索。值得注意的是,对依据法律、法规、生效的裁判确定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的,有效公证文书的证明事实以及依自然规律和已知事实能推出另一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就无需质证了。

4、质证范围的针对性。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的目标,受诉讼利益的驱使,往往会同时举出很多的证据,对此,审判人员在主持质证时,应对质证的范围认真把握,交付质证的证据不是越多越好,更不能眉毛胡子一起抓,一定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抓住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关键证据质清、质透,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一是针对主要事实质证,因为主要事实对于确定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等起着重要作用。如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围绕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原因、经过、结果、加害人过错等事实质证。二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质证。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即是案件的实质问题,要针对争议焦点认真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如离婚案件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进行质证。三是针对举证矛盾点质证。同一事实中出现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据,其中必有一假,通过对矛盾证据进行质证,可以起到解疑斥假的作用。

5、质证方式的多样性。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质证方式加以规定,但从立法精神看,只要能当庭用来对证据进行质诘询问的合法方式均可适用。由于作为质证对象的证据材料很广泛,故交叉询问、辨认、辩驳、出示、解答等方式均可。那种认为质证的唯一方式是言词回答的认识是不当的,当然,由于民事诉讼证据中往往以书证、言词证据为多,所以言词回答往往成为基本方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0: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民事诉讼质证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概念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二、特征(1)诉讼方式简便。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2)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
    2023-04-17
    111人看过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一、概念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二、特征(1)诉讼方式简便。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2)受理程序简便。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
    2023-04-15
    345人看过
  •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种类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种类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
    2023-06-06
    187人看过
  •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根据事实婚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可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两种。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至于男女双方以前是否有配偶或未婚,我认为不能影响事实婚姻的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显然这里前后二个都是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
    2023-04-25
    220人看过
  • 我国公证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公证具有国家司法证明的性质。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公证的性质、目的和任务。《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二、工作的特征我国公证具有以下特征: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2、公证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其效力强于一般的证明文书的效力;3、公证的证明文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其他的证明文书一般不具有这种效力。
    2023-05-01
    135人看过
  • 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一)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二)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质权人的权利(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二)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
    2023-04-13
    76人看过
换一批
#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质证
    相关咨询
    • 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4
      二、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07
      1、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
    • 的概念及特征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
    • 概念及特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7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二、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
    • 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概念以及特征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3-07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也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普通共同诉讼有数个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