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目的和依据
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及其项目
管理部门职责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处罚与监督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雇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企业或雇主)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在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劳动者,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工薪收入者业余和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取得的劳动报酬,不适用本规定。
(三)最低工资及其项目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或者雇主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企业或者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管理部门职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辖市、地区行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1、本省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2、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最低生活费和经济发展水平诸因素的差别程度,制定若干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区域;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
3、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日最低工资标准以月最低工资为基础,按21天换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日最低工资为基础,按8小时换算。
4、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诸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权限、方式、公布办法按照确定时的程序进行。
(六)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1、企业或雇主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并明确规定发放工资日期,按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企业或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文第(六)条第2项的规定。
4、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和其它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或雇主应当依法计发工资。
(七)处罚与监督
1、企业或雇主违反本文第(六)条第2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并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责令按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2、企业或雇主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3、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详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12日豫政[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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