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7:34 15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苏价服[2004]175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房地产市场,努力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决定进一步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切实规范价格行为。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宅商品房价格市场调节的范围。随着人民群众对居住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和功能日益提升,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内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变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改进管理方式,主要对中低价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由各市自行界定,年内价格放开。

二、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价格。目前我省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越来越多地以市场招投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价格已经主要由市场来形成,土地价格活跃与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今后在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审核中,对取得使用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土地,可视情况不再以实际出让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而改以经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市场行情评估价格作为主要依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及时调整计价办法,尊重并承认土地价格市场化运作的结果。

三、运用环境差价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为鼓励开发企业合理利用价格政策,引导消费,调节供求,允许开发企业利用楼与楼、单元与单元之间区位的差异,制定环境差价。景观好、采光好、噪音小的楼幢、单元允许加价;反之景观差、采光差、噪音大的楼幢、单元应当减价,保证整个项目(以一次审价为准)价格加、减代数和以及整幢楼加减代数和为零。

四、进一步扩大价格浮动幅度。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瞬息变化的形势,扩大企业价格运作的空间,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浮动的幅度由3%扩大至5%(各市如需进一步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在报省批准后可扩大至8%)。

五、进一步规范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推行价格诚信活动。要坚持“放而不乱,放而有序”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在销售各环节加强监管,特别对开发企业价外收费行为,公共、公用设施的处置行为,要按“一价清”的有关规定严格界定,层高在2.2米以上、不纳入公摊的地下设施包括地下车库、贮藏室不再进入住宅商品房建安成本。

切实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每套商品房的区位、面积、价格及相关资料,让购房人明明白白消费。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要按《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合理收费,不得借部分地区商品房供求形势偏紧违规炒作期房,哄抬房价。坚决制止各种投机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各地要从培育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角度出发,积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推行价格诚信活动,重点考核开发企业执行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诚实信用,消费者投诉,价格规章制度特别是明码标价制度落实等几方面情况。通过考核,将价格诚信企业和欠诚信企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要通过制度的规范与多方面的监督,逐步建立起住宅商品房价格间接调控与管理体制的框架。

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涉房收费行为。

经过清理整顿,我省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由36项减为25项,并对允许收取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各地要认真督促涉及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房“两管三线”、垄断性服务收费问题,要按照“打破垄断、限制利润、鼓励竞争、规范行为”的原则,认真进行清理,争取在年内有重点地出台整顿措施,确保取得成效。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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