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指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既不是基于亲权或监护权而发生,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发生,而是源于受诉法院在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指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指定律师或其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定其他适当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从审判实践来看,指定诉讼代理人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而诉讼又不得不进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虽有法定代理人,但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诉讼代理权,又无其他人可作法定代理人的。
二.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关于法定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法定诉讼代理之所以发生,既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2.代理的对象特殊。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即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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