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国际融资租赁时,一般会先签个融资租赁合同,按合同的一般习惯,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名了才成立。但是,有些人在确定融资租赁的时候,可能已经拿到租赁物或是什么的,但承租人却还没跟出租人正式签约。
实际上,在融资租赁中,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合同了,比如说租赁物已经交给承租人了,那么合同事实是成立的。因此,这份合同依法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已经成立。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后,现在虽然没有签名,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要承担下面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本身就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状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不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除该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或对设备规格的选择时那就要除外。
3、由于设备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负责。
4、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
5、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损和损耗除外。
6、如果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人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了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而不能要求供货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同时承担设备损失的义务。
7、承租人在供货协议中的权利不应由于变更供货协议而受到侵害。
8、如果设备未能按供货协议的规定交付、推迟交付、或是交付的设备不合格,此时,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错误、重新按供货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的权利。
9、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经缴纳的款项,但要扣除他运用设备,已经获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如果不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不合格设备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请求权。
11、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应付租金、利息和违约金。
12、如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则无权按租赁协议规定催付应付租金。
13、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尽量予以补救,如承租人在能够补救而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时,出租人有权催付租金和终止租赁协议。
14、出租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那就是不能取得违约金。
15、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是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而且还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
当然,要是因为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有什么矛盾纠纷的话,因为涉及的主体较广,建议最好在必要的时候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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