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三项费用
外资的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福利费三项费用扣除标准分别是工资总额的2%、1.5%、14%,其中工会经费、员工教育费是可以计提的,即不用支付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福利费却是不能计提的,只能是实报实销,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这三项费用的规定与内资看似相似实质却是大大的不同。外资中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并不需要《工会专用缴款书》,内资却是必需的,这份《工会专用缴款书》的取得成本是所提工会经费的40%(苏州总工会对此答复是:40%上交上级工会,60%留存本企业)。员工教育费内资在江苏的扣除限额是工资总额的2.5%、福利费内资则是先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提即可税前扣除。说起福利费,想起许多网友都曾咨询的一个问题,许多企业都有自办的职工食堂为职工提供午餐,但食堂提供员工午餐的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从江苏省国税的答复来看,无论内外资都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很不理解。后来看到网友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原因,原因是国家不希望个所税的税源流失,解决方法是饭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同时代扣代缴个所税,食堂嘛就注册成立一个企业,员工去消费后食堂自主独立地缴税。但实务操作中,税务稽查人员似乎就更为人性化一些,只要计入福利费且在14%的限额内的,一般是不过问的。
5、保险费。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段话是许多人耳熟能详的,但就是这段话却有个逻辑上的错误,那就是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是三项基金,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却一定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基金,总局将它们简称三项基金是可以这样简称的,因为简称的意思就是逻辑性总归差一点不要太认真,但税务机关(至少江苏省国税是这样)却片面地执行了这个三项基金中的三字,因而生育、工伤保险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后来的财税文件基本医疗保险还要挤占14%福利费的限额,因而14%福利费实际上是没有14%的,并且企业不得列支为职工支付的境外保险。内资就不同了,不但生育、工伤保险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还可以建立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苏州是4%限额内)保险。
6、交际应酬费(内资名为招待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原文是作如下规定: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在这里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是不应包括在收入净额内的,但这个收入净额却是应包括视同销售部分的收入的,因为同样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做收入认定时视同销售,那么交际应酬费(招待费)的扣除也应将那部分视同销售计入限额。
交际应酬费(内资名为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实务中顾名思义就是应酬费了,主要内容是餐费、礼品费。由于应酬费限额较低,因而绝大多数的企业都是超限的,而有些企业的员工福利搞得较差福利费却又是用不完的。我们知道同样是一笔餐费、礼品费,仅又以招待对象是否是企业职工的不同划分为交际应酬费和福利费,招待的过程肯定已作为历史计入历史成本不会重现,如何去区分交际应酬费和福利费呢?本人也是很困惑不解的。后来主管税务机关说只要企业有内部自制的会餐事由、日期、签字等等自制凭据就可以证明是福利费了,想来许多网友已和我一样有所得。
有些企业却是内外福利搞得都很好,因而应酬费、福利费都超支了。我们知道税法是只重形式的,而且我们发现企业开会时也会有餐费、礼品等支出,这时会议费和应酬费又是如何区别呢?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定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未对会议费作禁止或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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