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支付工伤待遇差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3:03 399 人看过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简要案情】

皮某于2011年1月1日入职江海区某物流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6月20日,皮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皮某先后两次住院,住院期间,某物流公司向皮某发放了工资。皮某所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复查为伤残等级九级。皮某2011年1月至5月平均工资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以1215元作为皮某月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皮某认为某物流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享受的工伤待遇降低,皮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最终,皮某的仲裁请求获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案例点评】

皮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如果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皮某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的本人工资),由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的本人工资)。皮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020元,而某物流公司仅按1215元的标准为皮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工伤保险基金核发的工伤待遇与按皮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待遇存在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延迟办理退休手续

养老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简要案情】

罗某自1993年起入职江门某冶金厂,一直在该厂担任保卫员,至2011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但因单位延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罗某未能领取社保基金发放的2011年7月至9月养老金,向单位主张未果。为此,2011年12月罗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冶金厂支付其2011年7月—9月的养老待遇损失1311元。经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由某冶金厂支付罗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案例点评】

本案中,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十五年以上,符合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由于单位的原因,未能及时为罗某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致使罗某无法领取2011年7月—9月的养老待遇,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故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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