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虎故意伤害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3:16 393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金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我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苏建军(已判刑)因琐事对被害人王X朝心怀不满,后苏建军和被告人苏金虎商议与杨卫(已判刑)取得联系,三人商议由苏建军出资,杨卫联系人员来寄料街对王X朝实施报复。2004年5月6日凌晨2时许,杨卫带领吕银川(已判刑)、崔建章(另案处理)等人在寄料街将做生意收摊回家的王X朝、任X夫妇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朝、任X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苏金虎赔偿被害人2万元。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苏金虎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苏金虎的供述,同案犯苏建军、杨卫、吕银川的供述,被害人王X朝、任X的陈述,证人刘X、王X谦、蔡X辉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虎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金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相敏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1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被害人的身体遭遇到了伤害;3、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受伤结果是行为人所导致的。一、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判刑多久吗?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详细内容如下: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
    2023-03-14
    487人看过
  • 苏州故意伤害罪第一次开庭多久
    一、苏州故意伤害罪第一次开庭多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罪这一刑事犯罪类别,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侦查机关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全部侦查工作。然后,案件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通常情况下还需花费一个月的时间。随后,案件将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同样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来作出最终判决。因此,从犯罪行为发生到法院宣判的整个流程,大致上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然而,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涉及大量证据材料,那么整个审判过程可能会持续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但若存在特殊情况,如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等,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2024-07-02
    396人看过
  • 牛忠民犯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忠民,又叫牛中明、牛德华,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白鹤铺镇排基村黄塘村民小组。2009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忠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牛忠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牛忠民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
    2023-06-11
    460人看过
  • 侯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侯某因各种原因对单位领导产生不满,先是用泼油漆手段、后用弹弓、钢珠打汽车或窗户玻璃手段,给领导的汽车及家庭造成了一些损害。检察机关指控的损失共计3280元。后来侯某在互联网上多次与所谓杀手联系,拟雇用凶手将领导双腿打断,凶手没行动却从侯某这里骗了点钱。案发后侯某先被刑拘,后被捕。检察机关指控侯某由于工作上原因与被害人产生矛盾,遂先后多次毁损被害人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75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采用雇凶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刑法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为犯罪而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应根据刑法22条之规定处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辩护人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侯某构成了犯罪。办案思路及心得首先,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2008年
    2024-02-02
    80人看过
  • 自诉与故意伤害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以上就是对按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多久出责任认定书的解释。拒执罪是自诉案件吗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
    2023-07-05
    398人看过
  • 杨文勇犯故意伤害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勇(外号:勇勇),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身份证号码:43128119850813701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无业,住洪江区桂花园乡桂花园村河水组27号。2008年8月13日被洪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9月18日经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洪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洪江区看守所。辩护人范国胜,湖南省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洪检刑诉(200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雄、人民陪审员段文峰参加合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叶群担任记录,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勇及其辩护人范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2023-06-11
    113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几年,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几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
    2023-06-20
    94人看过
  • 芈艳平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芈艳平,男,37岁。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4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芈艳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附带民事调解,本院依法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芈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5日早7时许,被告人芈艳平在钢三路原殷都区政府家属院二单元二楼西户的田XX家撞见另一男子在其住处,芈艳平因此与田XX发生争吵,后芈艳平对田XX进行殴打,致其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芈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3-06-11
    372人看过
  • 邢新生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新生,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09年4月3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新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新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新生与被害人甘XX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2日12时许,二人因家庭矛盾生气,被告人邢新生将甘兰芳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甘X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新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XX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
    2023-06-11
    253人看过
  • 燕克飞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克飞(又名赵利凯),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克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燕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燕克飞伙同景少玉、弋晓光(二人另案处理),在登封市大冶镇粉房门村委附近,因琐事与冯××、胡××、刘××三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燕克飞用砍刀将被害人冯××左臂砍伤。经鉴定,冯××左臂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燕克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2023-06-11
    141人看过
  • 故意伤害案件的管辖
    法律综合知识
    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在我国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就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至于行为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承担行政责任,此时是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给被害人造成的具体损害等因素确定的。
    2024-01-14
    93人看过
  • 郭洪朝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洪朝,男,1968年4月11日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118号,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勇,河南元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洪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洪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3月份,被告人郭洪朝因琐事与村委主任郭京少发生矛盾,后以5000元的报酬委托同村郭囤(已判刑)雇佣他人殴打郭京少。后郭囤又联系了贺章木,孙京都、申三虎(三人已判刑)及兰立辉(另案处理)等人,并预付现金500元,于2006年
    2023-06-11
    242人看过
  • 奠芳芳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奠芳芳,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7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奠芳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奠芳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1年1月的一天,谢平文、谢召春与张克方、张克见等人到张建华(已判刑)家要账,双方发生冲突。同月31日晚7时许,张建华纠集张建民(已判刑)、张佑华(已判刑)及被告人奠芳芳等7人手持砍刀、柴刀等凶器,赶到溆浦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的张克方家,欲对张克方进行报复,但
    2023-06-11
    70人看过
  • 庞文宝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文宝,(又名庞文保),男,1960年9月1日出生。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文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凡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文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庞文宝与本村村民庞××因打牌发生争吵,争吵中庞文宝用凳子将庞××头部砸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及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文喜头部创口累计长约10里米,已构成轻伤。审理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庞文宝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的陈述,证人王××、庞××、侯××、王××、李××的证言、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及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
    2023-06-11
    39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2023故意伤害案办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20
      故意伤害案程序:由公安部门侦查,公安部门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出《不予批捕通知书》,公安部门收到《不予批捕通知书》后放人;复核后认为符合批捕条件的,向公安部门发放《逮捕证》,公安部门随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 江苏的故意伤害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1-22
      故意伤害罪大概赔偿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主要赔偿的费用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在住院过程当中的伙食补助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还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以具体金额是需要综合来计算。
    • 苏州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需要什么条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0-03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造成对他人健康的损害。 3、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 故意伤害案(轻伤) 是否立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是否立案这种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1。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侦查,如以上各网友所述。2。如果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证据不足时,公安机关可以进行侦查,而此时则变为公诉案件。对于故意伤害案(轻伤),按学理上来说,属于“公自交叉”型,亦即自诉人可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
    •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诉案件吗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3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