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虎故意伤害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3:16 393 人看过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金虎,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6组。因本案于2009年7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我院决定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苏建军(已判刑)因琐事对被害人王X朝心怀不满,后苏建军和被告人苏金虎商议与杨卫(已判刑)取得联系,三人商议由苏建军出资,杨卫联系人员来寄料街对王X朝实施报复。2004年5月6日凌晨2时许,杨卫带领吕银川(已判刑)、崔建章(另案处理)等人在寄料街将做生意收摊回家的王X朝、任X夫妇打伤。经法医鉴定,王X朝、任X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苏金虎赔偿被害人2万元。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苏金虎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苏金虎的供述,同案犯苏建军、杨卫、吕银川的供述,被害人王X朝、任X的陈述,证人刘X、王X谦、蔡X辉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收款条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金虎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金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金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相敏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9: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燕克飞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克飞(又名赵利凯),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克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燕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燕克飞伙同景少玉、弋晓光(二人另案处理),在登封市大冶镇粉房门村委附近,因琐事与冯××、胡××、刘××三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燕克飞用砍刀将被害人冯××左臂砍伤。经鉴定,冯××左臂伤情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燕克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2023-06-11
    141人看过
  • 郭洪朝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洪朝,男,1968年4月11日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118号,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勇,河南元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洪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洪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3月份,被告人郭洪朝因琐事与村委主任郭京少发生矛盾,后以5000元的报酬委托同村郭囤(已判刑)雇佣他人殴打郭京少。后郭囤又联系了贺章木,孙京都、申三虎(三人已判刑)及兰立辉(另案处理)等人,并预付现金500元,于2006年
    2023-06-11
    242人看过
  • 周航征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曹现锋,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人周航征,男,1985年9月8日出生。2008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航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5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航征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了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4日零时许,
    2023-06-11
    193人看过
  • 芈艳平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芈艳平,男,37岁。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4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2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芈艳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附带民事调解,本院依法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芈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5日早7时许,被告人芈艳平在钢三路原殷都区政府家属院二单元二楼西户的田XX家撞见另一男子在其住处,芈艳平因此与田XX发生争吵,后芈艳平对田XX进行殴打,致其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芈艳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3-06-11
    372人看过
  • 庞文宝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文宝,(又名庞文保),男,1960年9月1日出生。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文宝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凡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文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5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庞文宝与本村村民庞××因打牌发生争吵,争吵中庞文宝用凳子将庞××头部砸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及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文喜头部创口累计长约10里米,已构成轻伤。审理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庞文宝自愿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的陈述,证人王××、庞××、侯××、王××、李××的证言、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及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
    2023-06-11
    397人看过
  • 故意伤害立案标准是什么?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伤情的,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
    2023-04-28
    388人看过
  • 杨文勇犯故意伤害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勇(外号:勇勇),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身份证号码:43128119850813701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无业,住洪江区桂花园乡桂花园村河水组27号。2008年8月13日被洪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9月18日经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洪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化市洪江区看守所。辩护人范国胜,湖南省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洪检刑诉(200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雄、人民陪审员段文峰参加合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叶群担任记录,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勇及其辩护人范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2023-06-11
    113人看过
  • 奠芳芳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奠芳芳,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溆浦县桥江镇八门村7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奠芳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奠芳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1年1月的一天,谢平文、谢召春与张克方、张克见等人到张建华(已判刑)家要账,双方发生冲突。同月31日晚7时许,张建华纠集张建民(已判刑)、张佑华(已判刑)及被告人奠芳芳等7人手持砍刀、柴刀等凶器,赶到溆浦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的张克方家,欲对张克方进行报复,但
    2023-06-11
    70人看过
  • 自诉与故意伤害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以上就是对按照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多久出责任认定书的解释。拒执罪是自诉案件吗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
    2023-07-05
    398人看过
  • 邵全举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全举,男,现年23岁,开封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6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全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全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延长审限一个月。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邵全举及其母亲刘某某、妻子程某某与本村村民朱某某夫妇因为让路发生矛盾,引起厮打,邵全举用铁锹朝朱某某头部拍一下,将朱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邵全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邵某、程某某的证言
    2023-06-11
    351人看过
  • 郜怀亮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怀亮,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怀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郜怀亮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郜怀亮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凡志,被告人郜怀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郜怀亮与被害人侯××系同村。2008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郜怀亮在其叔父郜××家干活期间,与酒后的侯××开玩笑时,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摔打。被告人郜怀亮将侯××摔倒在地致侯第二腰椎体爆裂、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审理中,经调解被告人郜怀亮自愿赔偿被害人侯××经济损失共计2.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郜怀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卫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
    2023-06-11
    477人看过
  • 牛忠民犯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忠民,又叫牛中明、牛德华,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白鹤铺镇排基村黄塘村民小组。2009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忠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牛忠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牛忠民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本
    2023-06-11
    460人看过
  • 张五松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五松,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阳县人,原汝阳县杜康酒厂职工,住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常渠村5组。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五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矿立,被告人张五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五松酒后来到洛阳市老城区九龙宾馆门卫室,张五松在此找到一个月前曾因收取停车费与其发生过矛盾的门卫王某,二人发生厮打,张五松拿起桌子上的烟灰缸将王某的头部砸伤。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技术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2
    2023-06-11
    284人看过
  • 程永喜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永喜,男,1937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7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永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程永喜因缴纳手机费与营业员杨某发生口角,遂对杨某左耳部打一巴掌,致杨某左耳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永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
    2023-06-11
    22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江苏的故意伤害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1-22
      故意伤害罪大概赔偿几千元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主要赔偿的费用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在住院过程当中的伙食补助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还需要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以具体金额是需要综合来计算。
    • 故意伤害鉴定案件案例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7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诉案件吗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3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
    • 故意伤害轻伤撤案什么意思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撤案的规定如下: 造成轻伤后,如果能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不让对方或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不判刑。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
    • 2023苏州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03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