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华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3:10:10 417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兴华,男,18.4岁,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兴义市,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兴义市(以上除年龄外均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兴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兴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兴华于2004年3月27日下午6时许,在本市东风西路大北肉菜市场门前,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春仪不备,夺取其手中的一台价值2070元的三星牌S308型移动电话机,被害人觉察后立即紧握移动电话机与被告人吴兴华争夺,保安人员闻讯赶至,被告人未能将上述移动电话机夺到手即逃离现场。后被保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赃物经估价后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春仪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兴华抢夺移动电话机争持间保安人员赶至,后抓获被告人吴兴华的经过;

(2)保安人员赖少奇的证言证实其听到有女人呼叫被抢,目睹一男一女互相推拉,后抓获被告人吴兴华的经过;

(3)公安人员杨宁书写的结案经过;

(4)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赃物的外观、价值和去向等情况;

(5)广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于2004年4月12日所作的骨龄检测评价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吴兴华的骨龄为18.4岁以上;

(6)被告人吴兴华的全身照片及十指指纹卡。

原判决据此认定被告人吴兴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吴兴华已经着手实施抢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兴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兴华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上诉人吴兴华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吴兴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兴华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英姿

代理审判员巫光清

代理审判员邵军锋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建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0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马哈尕、林华山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6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哈尕,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富强巷66号。2004年5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华山,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塘岭村巷横1号。2004年5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哈尕、林华山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哈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
    2023-06-11
    180人看过
  • 曹柱华、黄焰荣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柱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城濠街西15巷11号。199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2月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焰荣,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村和荔街三巷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柱华、黄焰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花刑初字
    2023-04-22
    185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吴东华诈骗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东华,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东华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东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7年3、4月份,被告人吴东华结识了黄××,吴谎称自己是河南省军区军务处副处长,虚构有能力以1万元的费用办理士兵转调。同年4月3日,黄××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将曹宜金为其侄子曹麟虎办理士兵转调的1万元现金交给吴东华。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吴东华虚构其河南省军区的一个同事因调往外地欲便宜出售住房的事实
    2023-06-11
    97人看过
  • 被告人陈双华抢夺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华,绰号“双伢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木山村灰相组47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守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华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铭、代检察员凌洁,被告人陈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双华趁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资园菜市场园10栋西头肖医生诊所前的补鞋摊补雨伞的被害人王梅香不备,扯下王梅香左手腕上价值2217元的黄金手链迅速往资园菜市场内逃跑,王梅香立即边追边喊“抢手链了”,后陈双
    2023-06-11
    137人看过
  • 赵继光、杨淼、李双专、谢占华抢夺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光,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杨胖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5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淼,小名小亮,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刘宗铺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双专,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前蒲泊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2023-06-11
    499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 梁兴飞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朝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兴飞,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董家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8月1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兴飞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梁兴飞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梁兴飞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兴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梁兴飞在本市通州
    2023-06-11
    327人看过
  • 杜国帅、吴青抢劫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国帅,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庞村。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吴青,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冀州市马头里镇吴家庄村162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国帅、吴青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国帅、吴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杜国帅、吴青伙同他人经预谋后,
    2023-06-11
    489人看过
  • 程建兴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顺刑初字第007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建兴,别名程建新,男,1968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龙门所镇申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拘留,200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兴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程建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建兴于2001年1月16日15时许,伙同刘满(已判刑)等人预谋后窜至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贾山村附近,强行将正常行驶的王化斌(男,48岁,河北省人)截住后,以王化斌撞人为借口,向其索要钱财,并当场将王化斌打致轻伤,后抢走人民
    2023-06-11
    303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温榕根、吴有明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榕根,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增城市派潭镇大埔村路公路13号。因本案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有明(自报名),男,30岁,汉族,河南省封台县人,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封台县。因本案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榕根、吴有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增法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温榕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卷宗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2023-06-11
    303人看过
  • 许伟、吴建冬、黄军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少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伟,绰号和尚,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龙角镇高家村13-15号。被告人吴建冬,绰号冬冬,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监利县桥市镇史庄狩猎场1-32号。法定代理人吴云昌,系吴建冬父亲,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赵文耀,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军,化名王继春,绰号海板,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阳县水磨乡石海村9-22号。法定代理人黄佐明,系黄军父亲,43岁,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指定辩护人刘臣昂,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列诸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1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
    2023-06-11
    106人看过
  • 吴某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吴某抢却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本辩护人认为,吴某在抢劫案中是从犯,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吴某抢劫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其一,从抢劫的目的和动机上看,吴某处于次要地位,本案中,案发前是彭某提议想要抢一部摩托车,而不是吴某自己想要抢一部摩托车。只是在彭某想要吴某帮忙参与时,吴某没有拒绝和反对,这里可以看出,吴某所起的作用是帮助,在抢劫的预谋阶段,无论是犯罪提议还是犯罪的组织安排,均是彭某所为,此时彭某并没有说过如何分赃或给报酬给被告人吴某,显然吴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二,从案件具体实施行为来看,吴某所起的作用也是次要的和辅助的作用。七月二十日晚上五点时,彭某和杨红某来到吴某的住处(自已搭
    2023-04-22
    18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大兴区抢夺和抢劫的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16
      抢劫和抢夺都是涉及财产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不容易分清,抢夺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抢劫罪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吴忠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0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