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0:13:57 366 人看过

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立法上将共同犯罪固定在故意犯罪的范围内。这就要求聚众犯罪人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它排除了过失”这一罪过形式进入聚众犯罪的领域的可能。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以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它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心理基础。

聚众犯罪的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组合,而是三人以上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意思的联络。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在论及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时,都特别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这种意思联络。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指出: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也认为,如果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的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的结果的客观归罪。”这都是指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这种主观的意思联络,不一定全部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还可以通过默示或者合乎逻辑的行为表现出来。聚众犯罪的故意同样也是如此,并且聚众犯罪一般是直接的故意,即是希望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和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通常情况下,聚众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具有双重性: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二是对他人(即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人)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这两种心理态度的有机统一就构成了聚众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聚众犯罪的故意只有实行故意,一般不存在组织故意和教唆故意,更不存在帮助故意。因为,聚众犯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犯罪,聚众犯罪行为人都是实行犯,因而其组织故意和教唆故意在聚众犯罪中都不是非实行故意,而是实行故意。也就是说,在聚众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教唆、实施、参加的故意都是一种实行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聚众犯罪中,自己是在和他人聚众犯罪,自己的组织、策划、指挥、教唆、实施、参加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的组织、策划、指挥、教唆、实施、参加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在研究聚众犯罪时要特别注意同时犯的问题,不要将同时犯认定为聚众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同时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的情况。正如德国刑法学者**·海因里希·耶赛克、**斯·魏特根所说的那样:可能有数名彼此无关之人均作为正犯参与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况发生(同时正犯)。”如果数人共同导致了构成要件该当的结果,同时又没有共同的犯罪决意,是同时犯。”如行人对某车上散落下来的财物,没有人组织、策划、指挥,一哄而上进行哄抢,由于哄抢人之间没有意思的联络,这种哄抢行为一般应当不认定为聚众哄抢罪,对于哄抢人可以根据其哄抢的情节和数额,考虑分别以抢夺罪论处。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一些刑法理论学者认为聚众犯罪一般具有无组织性,聚众犯罪多为遽然而形成,因而,参加聚众犯罪的各个人在聚众的情况下,人人有机会为首谋,他们之间不以意思之共同及行为之分担”为必要条件。这种观点值得探讨。如前所述,聚众犯罪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意思的联络,没有意思的联络就不能称之为共同犯罪。在聚众犯罪中,都有首要分子,聚众犯罪人在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聚众犯罪,这里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就具有组织行为的性质,其本身就带有意思联络”的含义在内,如果没有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聚众犯罪无从进行,如果发生犯罪也只是同时犯而不是我们所说的聚众犯罪。这其中的意思表示”、意思联络”不一定发生在聚众犯罪的开始,也可以发生在聚众犯罪开始后、进行中。同时,既然认定聚众犯罪有首要分子,那么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就是起组织”的作用,这个组织行为”也就是将参加聚众的各个人的意思联络起来,使其意思成为聚众者的意思,进而使其他聚众者的意思统一起来,否则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无从体现。只是刑法不将此组织、策划、指挥行为视为组织犯,而将其规定为实行犯而已。

从聚众犯罪的动机来看,社会中的孤独的个人为了求生存的必要,自然而然地会形成一种依赖群体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就会产生一种被称为群集欲”愿望。因此,单个的个人不仅会以一种本能心态加入各种社会团体,而且很容易产生一种参加到聚集的群众中的意愿,与聚集的人群共同行动。于是,如遇到有聚众形成的时候,多数人就容易引起共同参加进去的欲望,特别在这种聚众的目标与其兴趣相符或相近的时候更是如此。孤独的个人虽然存有群集欲”,但是也并不是每个个人都盲目地参加任何聚众,也就是说,即使有聚众形成,个人对自己是否参加这种聚众,仍然要由其个人的意志所决定,而不是根本不经考虑就予以参加。是否参加聚众还是按照个人的决定而有所不同,尤其是内心具有安全感的个人一般不至于参加聚众而共同实施行为,只有那些具有严重不安感和挫折感的个人,才有参加聚众而共同实施行为的欲望,其目的就在于想在聚集的人群中寻求某种安全感和发泄心中的挫折感。由于多数个人在聚众之中产生交互作用的关系,聚众后所体验的不安感与挫折感比单独的个人所体验的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当有人向聚众的人们提出安全的指示时,这种具有严重不安感和挫折感的个人最容易接受这种指示。当大多数人接受这种指示时,则指示的内容自然成为聚众者的目标,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态度就会受聚众的目标所影响而修正。因此,聚集起来的人群非常容易接受各种指示,并将指示的目标作为本身的目标,这就属于转移目标的情形。于是,聚集的人群本来所具有的合法目标,由于受到他人的指示或者煽动,就可能转变为违法的目标,并实施攻击、破坏或者侵害的行为。因此,实施暴力性的聚众犯罪行为人,其实施暴力的动机并不一定从聚众一开始就已经存在,他们在开始时可能并没有实施暴力的明显意图,而在受他人煽动之后,才开始有这种不法意图的产生。因此,对这种聚众犯罪主观方面产生、发展的情形,在审理聚众犯罪案件时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4: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立法规定的商业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商业贿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受贿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添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旨在说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2023-06-07
    304人看过
  • 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四)涉案人员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员多起重要作用。一类是在工作中利用职务和权利进行职务犯罪。如原许昌德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主管会计牛成志因利用职权挪用卖粮款20万元用于抄股,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类是在单位内部或上下级
    2023-06-03
    93人看过
  • 聚众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补充的相关法律知识主犯
    2023-02-19
    315人看过
  • 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恶)
    核心内容: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可用下图表示: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附:合理信赖、监督过失(监管部门的过失)注意:容忍规则:科学试验和高速运输工具的事故一般定过失或意外,主要看是否遵守了规则(新新过失理论)―――遵守规则是意外,没遵守规则是过失,只有犯意非常明确的时候才能成立故意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对犯罪主观方面掌握的关键点在于几种罪过相互之间以及与意外事件等的区别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注意:对于间接故意的放任,必须是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意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则不存在放任直接认定为希望。③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德国惩罚间接故意未遂,中国对
    2023-02-19
    141人看过
  •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怎样的?
    一、环境污染罪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
    2023-03-20
    485人看过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一、几个人寻
    2023-03-10
    191人看过
  • 销售假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怎样的?
    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同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算是没有盈利这种目的,也并不影响销售生产假药罪的成立。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明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仍然进行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4-29
    231人看过
  • 单位犯罪主客观方面的特性
    一、主观方面特性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要是为了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加以区别。个人犯罪一般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也就是所谓谋取私利。而单位犯罪则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这里的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所不同。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单位犯罪限于经济犯罪?这个问题尚有待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因而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但这里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似应作广义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它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取违法所得,而是指为本单位的局部或者暂时利益而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二、客观方面特性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单位
    2023-06-21
    370人看过
  •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
    贪污罪必须是主观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一、抢夺多少金额可以立案抢夺500元至2000元以上金额的可以立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犯抢夺
    2023-03-20
    394人看过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一般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要件通常是:在客观方面,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会表现为:具备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职责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一、伪基站犯罪破案中涉及什么罪名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行为,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8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界限。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
    2023-03-14
    240人看过
  • 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和抢夺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故意内容却存在明显区别:抢夺罪的故意内容为明知被害人能发现财物当场被抢,但自认为能凭借某些优势条件或者客观上的有利条件而能够逃脱,故实施该抢夺行为。而抢劫罪的故意内容为:自认为能够凭借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能够让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夺取财物。因此该故意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从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上看,行为人意图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危害人身的方法来实现犯罪目的。也就是说,抢夺罪的故意并无侵犯他人人身的内容,而抢劫罪中故意必然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内容。这也是两罪在主观方面的本质区别。按照上述区别,抢夺罪的犯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入户抢劫的特殊情况在将入户抢劫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两种类型条件下,现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介
    2023-03-03
    242人看过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常活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罪。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间谍犯罪是一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又具有十分隐密的特点。打击和防范间谍行为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专门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同间谍犯罪的斗争,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
    2023-02-26
    238人看过
  •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一、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应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
    2024-01-20
    139人看过
  •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综合知识
    一、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二、抢劫罪可以减刑吗抢劫罪可以减刑,但是需要满足在执行期间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三、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
    2023-05-26
    20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不同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选择性罪名,主体和主观方面都一样,关键看侵犯的客体是否是国家机关。《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
    • 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从事聚众斗殴行为的行为如何认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3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1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
    • 犯罪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3-10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