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44:06 314 人看过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保全债权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损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前者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有权利不行使而致其无法清偿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有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而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后者则是指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积极地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的法律行为时,债权人享有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为债务人消极地不作为而致有害于债权,后者则为债务人积极地作为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它们的区别还表现在它们的适用的条件、范围、效力等方面)。

虽然它们的区别至为明显,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点:使得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得以其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从而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理论,使债的效力扩及于第三人。债从仅对债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到不仅对债的当事人而且对特定第三人发生效力,这是债的效力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这一重大变化或债的效力在理论上的突破,是由债的一般效力派生而来,但它却使对债的法律保护更加全面,更加完善。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三、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如下: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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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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