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的股东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定义遵循以下原则:
1、注意保护各类商事主体基于相关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实施的合法的商事行为。
2、注意兼顾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顾此失彼。
3、合理把握过错和责任相当、对价和责任相当的原则。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仲裁法》第21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1、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它是仲裁机构对争议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定作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揽方按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申请人中请仲裁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事实指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理由是指中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等。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并非就事实而言必须是确凿、真实的;理由也并非必须合理、合法。仲裁委员会受案,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内容即可受理。
3、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不能仲裁。”
从以上规定看,《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纠纷当事人属于平等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应当有处分权、和解权;
第三,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纠纷。
二、我国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是什么?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1、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
(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
(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资本比例的要求;
(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2、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3、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三、后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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