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解读关于一般转让背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06:28 157 人看过

一般转让背书

(1)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定。

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均与完全背书一致。

空白背书因其具有转让时持票人不负背书人的责任和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较小等优点,因而为市场经济发育充分的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广泛承认。但我国《票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承认。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票据制度的发育不完全,一些适应于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的制度不宜过早引入。实践中,转让汇票则只能采用完全背书的方式为之。

(2)完全背书

完全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记载最完全的一种,因此又称为正式背书;同时完全背书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都作记载,所以又称记名背书。

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人的签章。至于背书文句,如"票面金额让与……"字样记载与否,对背书的效力不构成影响。背书日期记载与否,任由背书人决定。

背书人所为之背书必须在汇票的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不得在汇票的正面进行,以防与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保证等记载相混淆。背书要由背书人签章,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一般也应由背书人为之,特别是在不承认空白背书的国家更是如此。

完全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如下:

1)背书日期。我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应记明背书日期,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统一汇票本票法与我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如无反证时,凡未记载日期的背书视为在规定作成拒绝证书之期限未满前所为者(第20条第2款)。"记载背书日期的好处是易于判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定背书的连续和背书人背书时的行为能力。

2)禁转背书文句。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可作禁止被背书人再以背书转让汇票的记载。

背书人附记禁止转让字句的背书称为禁止背书的背书或禁转背书。禁转背书除具有普通背书的全部效力外,尚具有再背书担保责任免除的效力,即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被背书人)负责,对此后再依背书取得票据的人概不负责。例如,收款人甲依禁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于乙,乙又将汇票依背书转让于丁。在这里,甲只对其直接后手乙负责,不对丁负责。若丁不获付款时,丁只能向乙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9: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汇票相关文章
  • 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一种债权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在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
    2023-06-06
    110人看过
  • 票据转让背书须知哪些问题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法律规定票据转让必须背书,背书的操作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
    2023-06-06
    340人看过
  •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怎样核算?
    一、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怎样核算?应收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企业可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非货币资产时,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企业在转让该资产时,要在备查簿中登记被背书人、转让日期、到期日、合同号、领用部门、领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如下帐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票据(帐面余额)若是采购货物提前支付货款借:预付帐款「票据的面值」贷: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或是采购货物先收到发票后以汇票支付货款借:应付帐款「票据的面值」贷: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企业对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在法律上负有连带清偿的经济责任。即若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额,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及其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追索欠款,各背书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会产生或有负债。二、背书的基本方式折叠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
    2023-06-03
    377人看过
  •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案情说明]XX烟草有限公司于6月22日将票据背书转让取得了一批原材料,其发票上注明货款18000元,增值税额3060元。差额款以现金补付。[要求解答]XX烟草有限公司计算分析如下: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面价值+
    2023-06-06
    197人看过
  • 什么是汇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一、什么是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二、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兑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交来的汇票及解讫通知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于在
    2023-06-06
    88人看过
  •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如何记账?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账户,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如为应付则记贷方)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如为带息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如为应付则记贷方)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财务费用(按尚未计提的利息)
    2023-06-06
    393人看过
  • 解读票据法关于追索权的要件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发生丧失追索权的不利后果。追索权的保全分为以下两个步骤:(1)提示1)承兑提示。应该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期间内为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法定事由发生时,持票人无须提示承兑,即可发生追索权保全。这些法定事由包括:第一,付款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承兑之提示;第二,付款人受破产宣告;第三,有不可抗力事变发生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变延至到期日30天以外。2)付款提示。一切汇票均应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但下列情形例外,持票人可不为付款提示:第一,承兑被拒绝;第二,承兑人死亡、逃避或有其他原因无从为付款提示;第三,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解散、歇业;第四,不可抗力事变发生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示,而且事
    2023-02-24
    152人看过
  • 背书“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抵押
    不得转让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持票人权利的限制,即其不得进行转让。在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只是将票据出质给债权人,该票据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并未转移给质权人。如果出质人能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就要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但是如果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并未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能否通过不得转让的票据保证债权的实现呢?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之规定,票据已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质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证。质权人通过质押的票据实现债权,应该通过票据的转让手续,所以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宜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
    2023-06-06
    478人看过
  • 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甲与乙有实际交易,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付款义务,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际交易,丁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丁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丙主张权利。律师分析意见:正常情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023-06-06
    95人看过
  • 关于违法票据承兑罪的司法解读
    关于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判刑的规定是: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既遂法院会如何量刑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既遂法院会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
    2023-07-06
    425人看过
  • 票据法解读关于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概念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1.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发生变化,这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包括以下2种:(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A以欺诈、胁迫、盗窃等方式,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B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的抗辩。如持票人被宣告破产、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C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如背书不连贯所产生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此种抗辩发生在特定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包括:A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
    2023-06-14
    344人看过
  • 有关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的指南
    办理银行本票的背书转让的流程如下:1、本票持有人在本票背面“背书”栏内背书,加盖本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注明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受票单位名称;2、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被背书单位,并交验有关证件;3、被背书单位审查;等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具体办理流程: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2023-07-20
    491人看过
  • 接受"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023-06-06
    156人看过
  • 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吗
    一、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吗出质人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后,可以转让;质权人在持有质押的承兑汇票期间,不可以转让。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二、质押背书和转让背书含义1、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2、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形式。一般转让背书是具有完全的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的背书,它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权利转移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被排斥的背书,它包括无担保背书、禁转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几种形式。三、质押背书的效力1、质权设定效力。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
    2023-06-06
    393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汇票
    词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更多>

    #汇票
    相关咨询
    • 票据转让背书应该注意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8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 票据转让背书需要注意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25
      进行票据转让背书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等。
    • 票据背书转让需要哪些流程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6-29
      1、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电子签名,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审核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
    • 票据背书第一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0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第一背书人,就是在票据上第一个行使背书行为的票据当事人,其实就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他要转让票据,他就成为第一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要按顺序记载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如果票据背面印有多个背书人签章栏,要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
    • 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被承兑的票据谁担责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5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