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阶段,法庭调查的顺序如下: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发表陈述。被告人陈述犯罪事实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你不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事实,你应该提出自己的无罪观点。受害者还可以陈述受害过程以及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这样法官就可以在法庭上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并澄清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同意,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送信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并且被告的陈述不清楚,法官可以直接讯问被告。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
讯问证人前,法官应当首先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刑事证据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应单独作证。证人陈述有歧义或者矛盾的,应当要求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者说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和质证。在证人作证和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问,但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审判长认为质询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制止质询。对证人、鉴定人的讯问,主要由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行。但是,在必要时,为了确保法院准确调查和核实案件的真相和证据,法官也可以询问证人和专家。出示证据
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出示证据之前,应当先向当事人询问物证的特征,然后向法庭出示物证,供当事人鉴定、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意见。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文件,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法庭宣读的物证和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辨认,各方面证人的证言相互确认、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了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对于同一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认定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后,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扣留证明被告有罪、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各种物品和书证;聘请专家确定具体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新证据或者对原证据有疑问,认为有必要取得新证据或者补充新证据的,询问、冻结被告人的保证金,他们有权随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传唤新的证人出庭,获取新的物证,并进行重新鉴定或研讯。对于上述申请,法院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合理和有意义的。作出决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认为上述申请不合理,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没有意义的,应当作出不同意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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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指为了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措施。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出示工作证明和传唤证,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刑事传唤是不能异地进行的,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这里指的是常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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