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历史的迷雾:再看死刑复核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30:20 179 人看过

死刑核准权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核准死缓核准权的下放,到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权再一次下放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这样一项神圣和庄重的权利,几经折回,最终花落最高院,这充分表明在生命权作为一项最高的人权的今天,在当今社会是受到普遍关注的。

坦率地讲,现行死刑核准权存在严重的缺陷。过去,刑诉法,人民组织法将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显然是处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具体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完全符合现今各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法理学法的功能与作用讲,法的功能中最有重要的两个方面教育和强制功能值得我们关注,法律应该遵循社会价值的基本走向时,即对于人格权,生命权的保护,一旦涉及到司法审判权不仅仅是要严格执法,最重要的是首先强调法律正义之上,而不是法律当先,一切犯罪在法律的强制性只是一种结果的适用,而不是过程的实现,我们得到了结果却不一定完美地遵从了法律的程序。正是以为过程总是崎岖的晦涩的,所以,要转变有制裁到教育的处理模式。真正的法律价值体现是教育到制裁的过程,制裁在后是万不得已的选择,是轻刑而重教,可是当今的我们的法治观念却是制裁在先教育在后,这样往往把法律当成了我们行为的规范,是被动的教育滞后,体现出人们法律信仰的懒惰情绪。

但是,提到死刑复核权,在我们的观念中似乎已经永久保留了死刑复核必须或应当存在的唯一法律处罚,却往往忽视这种导致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死刑难道是我们必须采取的一种制裁方式吗?我们正是由于骨子里面本来就有一种重刑罚的传统理念的根蒂,所以在众多的枪毙罪犯的情况下我们有的只是一种憎恨,却从来没有一种悲悯之心,哪怕是最大恶极,难道只有得到了应该的处罚就是一种对人类灵魂中罪恶的剔除吗?其实,这样的思维规律是一种偏畸的惯性,我们几乎已经没有了挖掘我们心灵当中那种罪恶的决心和意识,总是觉得一种罪恶的消失之后就永远就是结束。殊不知,一种罪恶只是暂时的休眠,因为在我们的灵魂中,不从道德的本位提高我们的意识,罪恶永远得不到净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死刑注射的历史演变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中国首例注射死刑纪实中国将逐步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它标志着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是我国法
    2023-07-07
    270人看过
  • 死刑缓期执行的历史
    死缓,是历史上的斩监候制度通过德治刑法的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众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处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一、缓刑与刑事犯罪立即执行的区别死刑又被称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其次,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确定性不同。死刑对于将要被执行死刑这件事是相对确定的,而死缓则是不那么确定,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出现至少3种结果,被最终执行死刑显然不是唯一的结果。另外,两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刑法里。而死缓是我
    2023-03-04
    427人看过
  • 亲历廖思其死刑复核案
    2008年4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打工的小廖与我取得联系,要求聘请我担任他哥哥廖思其死刑案复核阶段的辩护人。这是我第一次介入死刑复核案,也是第一次担任复核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由于以前没有做过这类案件。为了搞清楚介入程序,我查找了很多规定,却找不到办案操作规范。案子接下来了,竟不知如何去做,这下可麻烦了。这时,我突然想起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法官,于是赶紧与他联系请教。在他的指点下,我了解到广东省的死刑案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负责,并知道了他们的办公电话。知道这些就好办多了,我赶紧给刑一庭打电话。说了二审裁定书案号后,工作人员帮我查了一下,说案件还在广东高级法院没有移送过来。我只好叫小廖去向广东高院询问。也许是高级法院的法官被问烦了,他们还是说案件已移送给了最高法院。小廖只好不停地给我打电话催问。后来,有人给我指点迷津,说案件二审判下来后,还需要整理案卷,然后才会移送到最高法院。如不是派专人将案
    2023-06-11
    423人看过
  • 一个律师亲历的死刑复核程序
    他是一位专职从事死刑案件辩护的年轻律师,他曾到过很多地方的中高级人民法院,但却从未走进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程序让他有机会迈入这个庄严的地方。随着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死刑核准程序的正式启动,对于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也开启了一项崭新的业务。2月14日,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中伟来到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文书,开始了他第一次死刑复核案件的代理。在此之前,他从未进入过最高人民法院。抢劫杀人19岁青年被判死刑2005年东北某一城市,一系列蒙面抢劫杀人案件的接连发生,搅得这座城市不得安宁。6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尾随高档车车主进入地下停车场,在偏僻处进行抢劫,如果遇到当事人反抗,他们就残忍地砍杀车主,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这一系列案件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案情惊动了公安部。在公安部的督办下,省公安厅抽调100多个警察进驻该市。不久,侦查人员在一处收费站
    2023-06-11
    172人看过
  • 春茶真伪雾里看花迷人眼选购弄明白再出手
    春茶飘香醉人心!随着今年春茶陆续上市,许多消费者忙于选购春茶。安徽黄山市茶叶协会常务副会长胡洪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少数不法经销商为了牟取暴利,经常采用以陈茶冒充新茶,以非原产地的茶冒充原产地茶,以普通茶假冒绿色有机茶等欺诈手段,消费者务必掌握分辨茶叶真假与优劣的基本技巧,选购春茶时弄明白再出手。茶叶价格同比上涨20%左右3月28日,记者在北京马连道茶叶批发市场了解到,西湖龙井、洞庭山碧螺春、黄山毛峰等名茶已大量上市,今年茶叶价格比去年上涨20%左右。例如,今年每500克销售价为500元的黄山毛峰,去年同等级的黄山毛峰也就卖400元;每500克销售价为600元的洞庭山碧螺春,而去年同等级的碧螺春只卖450多元;西湖龙井明前茶每500克销售价6000多元,比去年同等级明前茶高出1500元左右。3月初,一场全国范围的倒春寒使刚刚露头的茶树嫩芽遭受到强烈冷空气的袭击,许多茶园几乎全军覆没。
    2023-06-07
    453人看过
  • 什么是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的任务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纪之间下放与收回几经波折。法律规定:《刑法》第四十八条: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二、死刑复核的任务是怎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
    2023-06-26
    438人看过
  • 死刑缓刑的历史演变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缓刑的日期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4号)中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笔者认为,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起较妥。首先,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用意的。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23-07-04
    223人看过
  • 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
    死刑复核的特点有: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限是多久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二、死刑复核期限只有10天吗根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认可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认可的,应当依照第二审流程提审或者发回再次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
    2023-03-10
    212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
    2023-06-11
    379人看过
  • 通用再保险公司的历史
    通用再保险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挪威克里斯蒂娜的挪威全球保险公司。挪威全球保险公司创建于1911年,他们于1917年开始在纽约市开展业务。1921年,邓肯·雷德在纽约创建了通用事故再保险公司。1945年,梅隆家族对这家公司麾下的梅隆保险公司进行了合并,并接管了这家公司的全部业务,从此之后,他们几乎垄断了美国的再保险市场。通用事故再保险公司在1996年又收购了自己最大的竞争对手——国家再保险公司,一年之后,他们在中国开设了自己的第一家办公机构。这家公司在并入伯克希尔公司前一年的收入总额大约为10亿美元,但是其也为伯克希尔带来了在1998年~2001年期间发生的约60亿美元的保险亏损,这些亏损大多数是在全球范围内为承保船只和飞机险产生的。除了直接承保各主要保险公司的全部财产险和事故险的再保险业务之外,通用再保险公司的2700名员工还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顾客提供保险精算、索赔、投保、财务管理和
    2023-04-23
    342人看过
  • 理性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
    一、关于控制功能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范围内发展趋势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我国较多适用死刑的司法现实,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理性反思死刑的价值,并提出控制死刑的学术主张乃至立法建议。这无疑是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虽然一直宣示“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然而立法却走着扩张死刑的道路。面对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大幅度增加适用死刑的条文(由15条增加为47条)和罪名(由28个增加为68个)的立法情势,学者们一度深感无奈和绝望。然而,当司法方式摆脱立法羁绊成为限制死刑的活的方式被挖掘出来时,人们开始兴奋起来。因为立法条文只是纸上的法律,而司法是实际适用法律的实践,是将纸面的法律条文变为法律现实的桥梁,而通过这一桥梁无疑可以达到实际控制死刑的目的。而许多力主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人们,就是期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集中地控制死刑的适用数量。[③]
    2023-04-21
    102人看过
  • 40多年历史的死亡证明如何开具?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怎么开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一、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
    2023-07-19
    476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权条文详解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有死刑事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3、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案件的认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认可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授予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在的杀人、强奸、强盗、放火等犯罪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
    2023-08-05
    477人看过
  • 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舆论普遍认为: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死刑复核权“下放”由来,起因于“严打”需要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死刑复核权为什么要下放?又为什么要重新收回?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就要从27年前的一段往事说起。据法律界权威专家介绍,1979年,“文革”刚刚结束不久,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公检法司秩序成为当务之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而,就在“两法”通
    2023-06-11
    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死刑复核的方式是什么,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8
      死刑复核的方式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
    • 死刑复核权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权条文详解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21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
    • 死刑再审复核究竟怎么做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21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
    • 限制性规定的历史历史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基于特定的人身和信任的一种特殊关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故在当时,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两端的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英国普通法的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A等人主张
    • 著作权的历史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