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0:40:19 492 人看过

不告不理,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调整起诉与审判关系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基本要求

(1)控告与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分别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迳行审判;(3)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不得及于起诉以外的人与事。

关于指控事实方面的效力范围

在诉讼理论上,认为刑事诉讼具有两种关系,一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具体的刑罚权关系,即处罚者与被处罚者的关系,称为诉讼客体,也就是案件。另一种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的诉讼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的关系,称作诉。因此诉的目的就在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特定行为确定是否需要刑事处罚和如何进行刑事处罚。

从动态角度观察,起诉后随着诉讼程序的发展,原起诉事实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并非来自案件事实本身,而是对案件事实主观认识上的变化,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此时审判范围仍须与起诉事实保持同一,不能超出起诉事实的范围。有人称此为起诉的纵向效力,在起诉的纵向效力涵盖范围内,检察官可以不受诉讼程序发展的影响,继续以原来的指控事实维持追诉。

对法官而言,凡起诉纵向效力涵盖范围内均可成为审判对象。在此范围内,法官可以自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何谓审判事实与起诉事实同一,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是自然性事实同一说

认为只要审判中的事实与起诉事实属于同一个自然的或社会的事实,那么无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定为何罪,都不算超出了起诉的事实效力范围。“法院之审判,固应以起诉之犯罪事实为范围,但于不妨害事实同一之范围,仍得自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所谓事实同一,非谓全部事实均须一致,只须基本事实相同,其余部分纵或稍有出入,亦不失为事实同一。”

二是法律性事实同一说

认为审判中认定的罪名或者审判事实的构成要件与起诉事实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才能维持同一性。并认为犯罪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那么犯罪是否成立,应据各个刑法规范确定。如果对事实适用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就不足以维持其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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