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缘何不生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4:50:45 150 人看过

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投保是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却常常让人防不胜防,保险反而成了不保险。日前,张家港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案时,判决没有对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某保险公司败诉。

2003年10月,孟某为自己的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并支付了5000余元的保险费。2004年4月孟某驾驶该车在239省道超车时措施不当,致车辆翻身造成事故,经认定,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孟某支付了修理费等76622.12元。同年7月,孟某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及时参加年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相关条款,拒绝理赔。审理中,双方对保险条款中免赔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孟某认为有关免责条款必须在保险人尽了充分而又明确的说明义务之后才有效,根据其对免责条款中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理解,除了公安部门的检验,还应由保险公司指定部门检验,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提醒其及时到公安部门检验,也没有将不检验作为免除责任的条件告之。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无法证明其保险业务员是否已口头告知孟某,但《保险单》上的明示告知已作了必要提示,且车辆年检与公安部门的规定是对应一致的。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与一般时的平等协商存在差异,因此,我国保险法强调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根据立法要旨,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不同于对非免责条款的一般说明,不仅要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应当就具体内容和术语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明白的、确定不移的解释,并且,在诉讼中,保险人应对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后果。被告签发的《保险单》正面虽然对免责条款有不十分显著的文字提示告知,但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所以,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孟某保险事故赔偿金76622.12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免责条款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如何生效的
    2005年8月,李先生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双护重症保险”,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作粗体和方框标记。2006年9月,被保险人脱离险境。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属于免责事由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诉他拒绝的事。与受益人的观点相反,保险公司认为它已经明确了免责条款。由于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法院认定,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做了醒目的标注。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免责条款的义务。综上所述,法院2007年2月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无需赔付。新《保险法》适用的可能结果在原《保险法》的条件下,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那么,在新法的框架下,结果如何?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023-05-02
    487人看过
  • 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母女告赢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虽然投保人签了字,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未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亦不能生效。10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营业部支付杜云杰母女三人保险赔偿金23万元。1997年10月8日,陵县农资公司女职工杜云杰之夫张玉村,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劝说动员,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妻子杜云杰为受益人,投“99鸿福”终身保险一份,交保费10339元,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翌日12时。同年10月9日、12日,张玉村又以两个女儿张琳、张晓晓为受益人,投“99鸿福”终身保险两份,每份交保费8471元,保险金额分别为5万元,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均为当年10月13日12时。此后三年,即1998年、1999年、2000年,投保人张玉村都按照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而在办理投保手续的当年即1997
    2023-04-23
    260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的兜底性免责条款不生效
    江苏省海安县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驶上高速公路后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拒绝理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兜底性免责条款不生效,赔偿原告理赔款127911.52元。2013年11月7日6时30分,苏鸿公司的驾驶员孙某驾驶该公司小型客车在沈海高速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致使苏鸿公司的小型客车发生燃烧,陈某的货车亦有损坏,公安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评估,苏鸿公司的小型客车的损失为127911.52元。事后,苏鸿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孙某在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理赔。多次索赔无果后,苏鸿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海安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另查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有
    2023-04-23
    342人看过
  •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什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什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是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1.合同都载明的责任免除。2.健康险的责任免责条款。3.意外险的责任免责条款。意外险对人的健康状况没有限制,但对于投保人所从事的职业有一定的要求,一般高危行业、都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2023-05-03
    72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以下相关规定:为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5、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二、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是否有效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无效。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保险公司往往会拒绝支付诉讼费,因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同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辩护。保险公司在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中不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无
    2023-03-10
    59人看过
  •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虽然保险合同中载明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可是华农保险公司未就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法院判令华农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6.1万元。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八、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位乘车人死亡,五人受伤。投保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为5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载客9人。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之子在该事故中逆向行驶,并且机动车载人超过了核定人数是造成事
    2023-06-05
    34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免责条款
    相关咨询
    • 保险免责条款之无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23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保险公司未尽说XX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2007年11月11日,李某在华农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由华农保险公司承保李某名下松花江客车的车辆损失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载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期间内,李某之子驾驶投保车辆因逆行与农用车相撞后侧翻,造成四
    •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如何办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7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核心在于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交付格式条款与提示注意免责条款皆为保险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程序性准备——未交付则说明对象不存在;明确说明必以提示注意为前提。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保险人未提示注意、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后果——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即免责条款的说明生效规则。
    •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的效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4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4
      免责条款无效的条件是: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