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的: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4、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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