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单位以及鉴定人均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是无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鉴定人是否签字、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3)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可以重点审查是否违反回避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以医学会进行鉴定为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如果专家组成员不符合规定,则视为鉴定程序不合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鉴定检材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的检材一般是病历资料,而病历资料需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之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依据未经质证、认证的病历进行鉴定,则该鉴定意见可能因鉴定检材不真实而影响鉴定意见。
(5)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是否与病历记载的相矛盾,或者认定的事实是否有依据
(6)鉴定方法、分析意见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足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的得出必须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而不是主观臆断。实务中,可以重点审查鉴定分析意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常规、护理规范,是否存在自相矛盾,是否违背客观常识等等。
一、鉴定书审查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二、医疗损害怎么进行鉴定
(1)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2)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5)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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