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部分,比如采用固定价款方式进行工程结算,一方反悔而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变更结算价款,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法院对鉴定范围的确定
《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争议事实的范围,如果仅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事实存在争议,那么司法鉴定的范围就不应当是整个工程,而仅应当是争议部分的事实。这样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鉴定程序启动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与鉴定资料的提供就成为较为重要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
以往,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某一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会直接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案件的审理,而另一方诉讼当事人往往认为该鉴定结论对其而言有失公平,但有没有足够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而对于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颇为不满,往往怀疑法官的公正性。《证据规定》的施行,对于改变这一状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依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只有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才需要指定。
当事人一方如果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同意,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法院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证据规定》的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提供
1、申请鉴定期限的确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知,司法鉴定的申请方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案件的另一方也应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当事人如果不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收集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应当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2、证据交换制度
-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其它专业方面的问题
188人看过
-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相关问题
482人看过
-
论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152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应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获胜
494人看过
-
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问题司法解释
384人看过
-
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费如何承担
383人看过
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因签订、履行工程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合同条款、工程进度、质量、费用、违约责任等方面。 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在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更多>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的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怎么办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4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解决途径的问题,1、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是最佳的方式,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工程造价等有争议的地方进行深入的沟通并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共识,这样既可以防止损失扩大也可以节省其他解决方式的开支。2、工程建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中协调是很好的解决方式,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相关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工程造价、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的地方明确下来,从而在比较和气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问题的处理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11、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处理。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
-
-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的质量司法方面的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1-08-12目前的一般检测鉴定偏重于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而忽略了其它专业方面的鉴定事项,根据我们所做的司法鉴定案例总结分析,结构类鉴定案件量只占到总案件量的30%左右,结构类案件中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性的案例占很少一部分。相比之下,涉及影响工程使用性鉴定的案例占多数,所占比率达到2/3,比如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暖通工程、日照等是工程质量类鉴定中常见案件。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有可能不是简单的某些专业工程的鉴定,而
-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纠纷问题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3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做了九个子项的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