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益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8:55:09 368 人看过

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正是这种代位性质,提起诉讼的原告不能享有大于其所代位之人的权利,代为析产诉讼的结果也不能优于原共有人自身提起析产诉讼的结果。

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满足以下几点条件:(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包括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文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或者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位析产诉讼发生在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确穷尽调查手段,发现债务人除与他人共有财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完全清偿债务。(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财产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未达成分割协议,即对分割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发生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可以分割的不动产或动产,分割不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实物进行分割;对于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当共有人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权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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