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
1、涵义
我国新修改《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比较原《公司法》第13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新修改公司法要更科学,更严谨。但对母子公司的具体涵义及相关法律关系公司法仍未作规定。
各国对母子公司的界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美国、日本从股份控制角度对母子公司作了界定,它们都认为一个公司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即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至于具体比例的多少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即便是美国各州的持股比例规定都大相径庭,有10%、25%、50%、90%等不同标准。英、德为代表的国家强调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并以此界定母子公司关系。[6]当然德国《股份公司法》中并未出现母子公司的概念,而是以从属企业与支配企业、关联企业、康采恩企业代替。
我国学者对母子公司也作了不同的界定。一般定义为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协议等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公司。母公司不同于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只是母公司的一种。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的概念。[7]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表现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母子公司法律关系
投资关系。根据投资关系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子公司的资本全部由母公司投资的,即子公司只有唯一一个法人股东,称全资子公司;一种是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于子公司,但母公司投资额占绝对多数,一般为百分之五十以上,称非全资子公司;控制关系。子公司虽是独立的法人,但母公司的投资额占子公司的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子公司的自主性是有限的。控制股东可以利用股东会中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来控制子公司一切重大问题。
实践中,母子公司之间往往还存在管理关系和财务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在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享有自主的权利,但由于它受母公司的控制,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外,主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领导和管理。对于母公司的股东来说,以母公司为核心的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母公司在每一财务终结后,不仅要制作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还要制作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集团的年度财务报告,让母公司的股东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母公司所属各个子公司的经营获得整体性了解。[8]
(二)母公司控制权的滥用
母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其与自然人股东有所不同。法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由其法人机关作出的。然而现实中,法人股东的意思表示经常为法人代表所滥用,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同时,有学者提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之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原则,实则为双层豁免或双重保护,因为母公司之股东也受有限责任原则保护。如一母公司设立若干子公司再设立孙公司,对母公司股东而言,无疑受有限责任的多重保护。[9]由此,母公司极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子公司利益。
母公司滥用控制权通常表现为:第一,公司空壳化,即公司人格形骸化。股东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得公司实际上成了投资者本人。第二,公司资产不足。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东的比例失衡,则存在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第三,控制股东强迫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10〕当然,还有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等各种情形,在此不详细列举。
(三)母公司控制权滥用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本身就使债权人传统优势地位受到挑战。股东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使公司债权人面临仅以公司财产为限得到受偿。而且,因为有了股东有限责任之保护,股东在法律上获得了可以充分免责的理由支持,他们变本加厉地对子公司财产进行挪用或擅自分配,仅剩的一点用于保障公司债权利益之公司资产,亦面临因股东牟利欲望及管理人奢侈与失职等而失去或减少之风险,以公司财产为限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实现可能因此化为泡影。[11]母公司作为控制股东或唯一股东,操纵着子公司的人事权、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使得子公司成为其谋取利益的工具。而在此情况下,隔着公司独立人格这道屏障,子公司债权人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即使能去调查了解,也涉及高昂的资信调查费用。特别是母公司为追求高利润而从事风险大的事业或资本不足空壳经营时,往往使母公司获得丰厚利润,而损失却转移到其投资控制的子公司,最大受害者却是子公司债权人。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判定
公司人格混同主要有三种情况,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所谓的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1、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因为在相互持股的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对方的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对方出资给自己的财产,如该部分股份达到了控股程度,则表面上看似乎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混合为一体,从而产生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3、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一人出资组成数个公司,各个公司在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实际上它们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董事、监理相互兼任,且各个公司的经营决策等权利均由投资者一人掌握。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破坏市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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