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羁押不再成为主要侦查手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35:54 180 人看过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而该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被立即释放。据有关部门透露,该案的处理在当地公安、法院和群众中引起很大的震动(见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所以,对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进行逮捕。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不捕是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可是此案为什么却招来了很大的震动呢?还是一位检察官道出了缘由:同类案件虽然按规定证据不足应该及时释放,但在实际批捕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会出现明知不符合批捕条件而硬批捕的现象。其实说白了就是将羁押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和需要,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是先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再寻找或补充证据。这种做法虽然有违法律,但实践中为什么又能大行其道呢?原因就在于这样做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固定的场所,节省侦查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迅速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因此侦查机关为了早日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什么的就顾不上很多了。这种做法,据说在实践中也很见效果。

但是,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同样也隐藏着种种的不利后果:这种做法违法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尊重,还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关押。因此,这种做法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案件屡屡侦查却最终因证据的缺乏而不能提起公诉,或者被动起诉后被法院宣判无罪,再就是经侦查后发现抓错了人,引发国家赔偿,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严重的刑事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也不能忽视保护。我们应当看到只打击不保护的观念其实就是过去对证据不足案件先批捕的错误做法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本不该批捕的案件,强批捕下去,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来使用,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浪费诉讼成本,特别是如果在批捕决定前就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却还硬要作出批捕决定,那公安机关要花大量警力去侦查,检察院也要花大量精力去审查、补查、协调,这不是浪费诉讼成本吗?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新规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我觉得这个新规定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观念转变的一个契机,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不批捕,真正不让羁押成为刑事侦查的手段。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的程序公正,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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