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是什么?(一)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村集体和农民征地情况;(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被征地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村集体、农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三方共同确认;(3)征求村民意见,组织调查征地听证会;(4)编制“一书四图”征地文件,上报审批
(5)发布“两个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6)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两次”协商和听证(7)依法报告批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8)办理补偿登记程序
(九)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
(十)在搬迁期内交付土地并完成搬迁旧房屋、新房屋、土建结构房屋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补偿支付有明显区别;拆迁方应当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交给老百姓,使老百姓对评估结果无异议。三问:什么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A:农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他们终年靠种粮为生。如果政府一次性买断了农田,那么接下来的生活又如何延续?有鉴于此,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费。其中:
(1)土地补偿费=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人员安置补助=安置农业人口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一般为蔬菜大棚、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其造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4)青苗费一般按照征地时种植的青苗进行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规定。
注:年平均产值是亩地农作物的年产量,比普通百姓自己清楚得多;在实际操作中,安置费是按照安置主体支付的,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交给村民自己或与村民协商同意村民购买保险。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对于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可以扣留一部分,但比例一般为20%-30%。不收或少收土地补偿费是不合理的。
四问: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只与房东交涉,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答:首先看租赁合同有没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约定。如仍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仍有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拆迁人应寻找周转房进行过渡性安置,双方租赁关系仍应保持,原租赁合同应作相应修改;如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向被拆迁人提出异议承租人应无条件转让,并承担拒绝搬迁的法律责任。
承租人可获得的法律赔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持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装修费、搬迁费、过渡性安置费。五问:签订协议后,如果拆迁方不履行协议,我该如何维权?
A:如果我起诉对方,要求按约定履行,拒绝履行的,可以采取资金划拨或者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交给拆迁方强制履行的方式。
六问:协议签订后,拆迁款支付不到位,法律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足额缴纳各项征地费用。七问:如何界定谁能享有安置补偿份额的主体?
答:“以户籍为主,是否以被拆迁房屋的常住户口为辅。”。至于新生婴儿、已婚妇女、上门女婿等特殊主体是否有补偿份额,地方政策也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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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土地拆迁问题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1-06-17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 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