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程序不明确。虽然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程序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监狱如何办理该类案需要作更加详细地的规定。如监狱如何提请,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包括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罪犯决定收监后收监前,罪犯刑满日期已到,是否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等。
2、审理程序不明确。监狱或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该由哪个部门审核裁定,没有作具体规定。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工作中出现无法实施,其表现为部分人认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是由刑事审判庭决定的,应该由刑事审判庭审核裁定;但是部分人认为按照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分工,对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审核裁定,也应该由审判监督庭来审核裁定;同时,在对职务犯罪等的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此类案件,需不需要开庭审理等等。
3、启动时间不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在监狱、公安机关对罪犯被收监后,由监狱、看守所提请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故,人民法院是在决定的同时,就进行确定,而监狱、看守所是在罪犯被收监后,才提请建议,其启动的时间显然规定不一致。
4、法定情形不全面。《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两类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但是缺乏“其他违法情形”等的规定,从而不能函盖需要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所有情形。如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在下达收监决定后,没能够及时抓获收监的,即使已到刑满日期的,是否能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又如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不计入执行刑期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5、刑期期间不明确。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权,但是仅仅只是原则上规定了“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而没有明确规定了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计算等。如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起止日如何计算;又如脱逃的起止日究竟是从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之日,还是从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之日,还是从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决定之日,还是从社区矫正机关通知公安机关追捕之日起算等等。
6、匹配程序不明确。人民法院裁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裁定书,什么时间送达、何时生效、送达哪些机关和个人等相关的匹配程序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没有规定。因此,对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违法犯罪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否折抵刑期这一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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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长辈强奸幼童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刑期计入期限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131、监外执行算刑期。 2、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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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复查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2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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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6当然不包括!完全是两码事!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暂予监外执行是对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期的罪犯暂时性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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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9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