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致对方死亡次责赔偿吗
(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的,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医疗费1万元、财产2000元;不足部分,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
(二)事故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占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分担,如果机动车占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分担;
(三)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所有损失按7:3比例分担。
保险赔偿方式如下: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损失,商业三责险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损失,商业车损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辆损失,商业车上人员险赔偿对方赔偿完以后不足部分的已方车上人员受伤损失。
二、交通事故次责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中,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赔偿:
如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那么: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如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那么: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那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是否需要赔偿:
(一)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无需赔偿;
(二)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的,在机动车方无责任时,亦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九)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十)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十一)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十三)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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