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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丧命商家赔偿
2008年12月21日晚上约7时30分,家住岑溪市岑城镇的张某(化名)在自家的卫生间内使用新买不久的电热水器洗澡。约5分钟后,在卧室的妻子高某(化名)突然听见丈夫高喊:热水器漏电,救命!高某赶紧跑过去,用力推开没有反锁的门。
眼前的情形把高某吓出一身冷汗:只见丈夫倒在卫生间的地上,手里还拿着电热水器的喷头,全身正不停地抽搐。高某一时急得慌了神,她一边拿扫把试图拨掉丈夫手里的电热水器喷头,一边大喊:救命救命住在他们家楼上的张某大哥听见喊声,马上冲下来,迅速关掉电闸,和高某一起把张某从卫生间抬出来,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虽然岑溪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很快赶到现场施救,但最终未能挽留张某的生命。医院初步诊断张某被电击死亡。
高某无法接受新婚丈夫已经离开的事实,她这时已经怀上了张某的孩子。上个月11日,张某和高某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前3天,张某在县城某电器超市,以6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并由电器超市派人上门将电热水器安装在张某和高某的新婚住房里。谁也没想到,这刚用了一个多月的电热水器竟让年轻的张某失去了生命。
为了给张某讨个说法,高某和丈夫的家人申请对张某的死因进行鉴定。2009年1月4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检验鉴定意见书:张某的死亡符合电击所致的死亡。
电热水器为何会致人死亡为了解开这一疑团,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岑溪市岑城镇法律服务所的委托,对涉案的电热水器进行质量鉴定。2009年3月6日,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出鉴定报告,认为涉案电热水器在供电线路正常的情况下,其所检项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但电源排插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现场条件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要求,不应进行电热水器的安装。
2009年4月24日,高某和张某的父母将电热水器的销售安装商家某电器超市业主,以及该电热水器的批发商、生产商一起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妻子、父母一方提供的死亡通知书、死因检验鉴定意见书以及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了受害人张某住宅楼内存在未装漏电保护器,卫生间内零线和火线接反,配电线路接地电阻过高等供电线路铺设及电源排插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条件,在此情况下涉案某电器超市本不应该为消费者张某安装电热水器。
法院一审判决: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某电器超市业主,赔偿给张某的父母、妻子以及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儿,因张某被电击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8606元。涉案热水器的批发商和生产商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器超市不服一审判决,2010年1月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某住宅内的供电线路存在隐患,又私自将电热水器接电使用,且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插连接电热水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电器超市派人上门安装电热水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电器超市业主上诉认为超市只是应张某要求把电热水器装挂在卫生间的墙上,是张某私自将电热水器接电使用,超市这一主张,依据不足,中院不予采纳。
根据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鉴定结论,事故现场的条件不符合电热水器的安装要求,电器超市本不应该进行电热水器的安装。但是,电器超市的安装人员不仅没有检查张某家的电源、插排、电线等是否满足待装热水器的要求,更没有将事故现场不能满足待装电热水器安装要求的情况明确告知张某,而是继续给张某安装电热水器。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电器超市违反有关规定安装电热水器,是导致张某在使用电热水器时被电击死亡的直接原因,并判决电器超市业主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中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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