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商品房难以预期的风险,二手房不仅在价格上相对便宜,而且地理位置、配套设施、房屋质量等房屋状况都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为了尽量减少麻烦,不少购房者更青睐于选择购买二手房。顾名思义,所谓二手房就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然而并非所有的二手房都可以上市交易,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还需警惕遭遇禁卖房!
小刘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小刘于2009年时在贵阳市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该房子地理位置很好,房屋装修也不错,但就是没有产权证,房主杨先生称该房系2008年底才交房,房产证是房开商负责办理的,但由于房开商的拖延一直未能办理下来,杨先生同意在价格上再给小刘一点让步并保证房开商办好产权证以后立刻陪同小刘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小刘稍有迟疑,但考虑到房屋的整体条件不错还是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转眼间两年已经过去,小刘想卖掉这套房子换套更大的新房子,也有不少人来询问过这套房子,但每当被问到房产证等信息时,小刘都面露难色,原来两年多以来该房的产权证一直都没能办妥,小刘入住后才知道,因开发商负债累累,这套房子所属的楼栋已经被查封,根本办不了房产证。但两年多以来,这套房子已升值了十几万,小刘想退觉得不划算,想卖又卖不掉,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手房固然具有比商品房更为吸引人的优点,但并非所有的二手房都能放心购买,实际上有部分房屋是不能在二手房市场上进行正常交易的。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务必要注意,警惕购入如下禁卖房:
第一,已被查封或扣押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因开发商无法按期清偿债务而导致楼盘被查封的情形并不在少数,司法机关对房屋进行查封的目的在于限制所查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房屋交易合同通常认定为无效,因此购房者在决定购买之前,最好先到相关部门对目标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避免误买了被查封的房屋。
第二,已被设定抵押且未经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由此,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若未经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转让行为将归于无效。
第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据此,若目标房屋的房主无法拿出有效的凭证来证明其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利,那么该房主或许根本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或者该房屋在产权上存在争议,而购房者若执意购买此类房屋则将面临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法律风险。
第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当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延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是依附于土地的,房屋的所有权也必然以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若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而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房屋产权人将因土地被国家收回而丧失处分房屋的权利,于此,这类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第五,共有房屋未经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不得转让。由此,若目标房屋属于共有房产,那么必须经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转让行为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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