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有些什么表现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7:01:15 468 人看过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一、未经授权代签合同有效

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别人未经本人的授权用其名义订立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人自己承担。然而,如果愿意接受这个合同,可以对该合同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就要承担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

然而,必须要注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代理行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表示否认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人有代理权的。比如,某人长期代理某公司与某相对人从事经济事务。后该公司解除了对该人的代理授权,而未通知该相对人,该相对人也没有理由知道此事。那么,在代理授权解除后该人继续以该公司名义与该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无权代理是否一定无效呢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的。

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属于有效代理行为。另外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属于有效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但因权利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相对人有权主张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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