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9:50:27 118 人看过

应当出具收据。

如果不立案,又不出具收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

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一、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案件范围有: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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